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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1-10-17 11:12 来源: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丽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4月15日起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2021年6月2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云政发[2021]14号)文件,附件1《云南省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省版)》中第61项明确了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具体改革举措;2021年8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21]1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改为备案管理的具体事宜。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是顺应粮食购销形势新变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的重要举措。要充分认识此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精神及现实要求,切实增强市场理念和法治思维,着力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严禁变相审批。各县(区)粮食和储备部门要不折不扣落实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相关规定,不得“明放暗不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搞收购许可,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三、规范备案管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粮食收购企业应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要加强统筹指导,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做好备案及备案变更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帮助企业尽快了解政策变化、熟悉备案要求。要推动信息共享,加强社会监督,确保备案工作有序开展。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引导多元主体积极入市,持续提升为农为企服务水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密切跟踪收购形势,引导售粮主体均衡有序卖粮、收购企业合理把握收购节奏,确保粮食市场平稳运行。
丽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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