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 推动长江保护法在云南有效实施

时间:2021-10-13 14:30 来源:未知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9月29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表决通过了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长江第一湾。周灿 摄

 

《决定》出台有何重要意义?

结合云南省情和保护工作重点

《决定》有哪些针对性举措?

 

日前

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

 

今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成为首部全国性流域立法。“云南地处长江上游,承担着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安全屏障的重要职责。”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说,此次就推动云南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加强本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作出具有法规性质的决定,将有力组织和动员全省上下用法治力量守护长江母亲河。

 

《决定》要求,要健全完善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工作机制,加强地方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和监督,把长江保护法确定的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等重大原则贯穿于流域保护和长江经济带建设全过程、各领域,用法治助力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推动流域全面绿色转型,促进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明确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保护职责是《决定》的核心内容。”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决定》明确,省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流域保护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流域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行政执法,推动长江保护法落实落地。

 

针对流域保护工作的重点、难点,《决定》提出相关具体规定和举措,包括:制定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保障产业结构和布局与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对流域已建的、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小水电工程,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严格落实流域重点水域禁渔规定,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在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在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等。

 

“立足云南省情,《决定》还围绕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健全跨区域保护与发展协作机制等作出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决定》,将与今年5月通过的赤水河保护“条例+共同决定”形成联动合力,为我省长江上游保护治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来源:云南日报 | 记者:瞿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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