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结事了!保山市检察机关实质性化解一起行政争议

时间:2021-10-10 16:09 来源:未知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近日,保山市检察院在办理郑某申请行政检察监督案过程中,以巩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成果为动力,立足行政检察职能,成功化解了申请人郑某与其他当事人昌宁县人民政府的非诉执行行政争议,帮助申请人解决了长期困扰其家庭的“烦心事”。

昌宁县人民政府在依法依规实施改造省级统贷项目四期保山市昌宁县片区规划范围内新市场地块、李家井地块、西村地块、东城地块的房屋实施征收过程中,因与郑某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遂于2020年4月作出《昌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在期限内,郑某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12月,昌宁县人民政府向昌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宁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郑某不服昌宁县人民法院裁定,向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裁定驳回郑某的复议申请。申请人不服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向保山市人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申请监督案件后,承办人及时调取案件相关材料,对行政征收决定、非诉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研判后认为,昌宁县人民政府作出《昌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申请法院执行的行为合法;昌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并无不当;郑某申请行政检察监督理由不成立。承办人通过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了解到郑某的真实目的并非拒绝拆迁,而是希望置换安置小区24号铺面,郑某因其正常诉求没有得到回应而申诉。在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承办人没有简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处理决定,而是从“为群众办实事”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角度考虑,主动做好行政争议化解工作,以有效平息矛盾纠纷。

 

2021年9月3日,保山市检察院分管行政检察工作的副检察长带领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到昌宁充分听取了郑某的诉求,随后检察机关将郑某的诉求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棚改指挥部进行了反馈,并听取政府部门的意见。指挥部同志表示,24号铺面将作为交通或城市执法部门的工作用房,不宜置换给郑某;如郑某近期同意拆除,除24号铺面外,其余3间铺面由郑某任选,商铺和郑某的涉案房屋分别作价,多退少补。当时,因棚改指挥部人事即将变动,暂未达成和解。

 

近日,得知昌宁县人民政府棚改指挥部新的人事调整到位后,保山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就该案再次到昌宁开展工作。昌宁县检察院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主动沟通,实地查看了24号铺面,在征求指挥部有关负责同志意见后,结合释法析理深入细致做郑某的工作,通过组织县棚改指挥部与郑某面对面的沟通,郑某同意选用置换方式进行安置补偿,并选定了自己中意的商铺,在此基础上,双方就下一步的拆迁安置达成协议。同时郑某对检察机关所做的工作表示满意和感谢,向保山市检察院递交了《关于撤回〈行政监督申请书〉的申请》。至此,该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编  辑:王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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