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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截止!我省2021年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对象开始申报
时间:2021-08-19 11:32 来源:未知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一、申报主体
二、重点领域和方向
三、申报条件
培育对象分为初创型和成长型两类。
(一)初创型培育对象申报条件
1.内设研发机构具有科技创新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联合体、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研发中心等基础条件,拟于1年内转型升级并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的社会研发机构。或者已登记注册不足1年的社会研发机构。
2.产业支撑定位清晰,科技创新需求明确,具有较强的市场化运作可行性。
3.有良好的合作共建工作基础,较高质量的创新资源导入和较为完善的科研管理、协同创新、成果熟化转化机制和内控制度。
4.具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原则上自有、加盟或合作等方式形成的可使用科研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自有、租赁、合作或委托管理等可支配使用的仪器设备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
5.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省级人才团队。自有、合作单位派驻、兼职及外聘的常驻研发人员(以全年实际工作超过3个月计)不少于15人且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
6.具有持续的经费投入和一定的公共研发服务能力。上一年度研究开发、科研平台建设和实体化机构筹建等经费投入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上一年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经费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二)成长型培育对象申报条件
1.已登记注册1年以上的社会研发机构,治理结构较为完善,内控制度较为健全,管理运行状况良好。
2.符合云南省产业发展布局和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要,具有明确的功能定位、产业方向,可行的建设规划,较为完整的创新链和一定的市场化运作能力。
3.具有扎实的合作共建关系,高质量的创新资源导入和顺畅的科研管理、协同创新、成果熟化转化机制。
4.具有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上一年度企业性质的机构建设投入经费(包括科研场地、人才引进、运行维护等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机构不低于100万元;机构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30%。
5.具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原则上自有、加盟或合作等可使用的科研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自有、租赁、合作或委托管理等可支配使用的仪器设备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
6.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国家和省级人才团队。原则上自有、合作单位派驻、兼职及外聘的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30人且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50%以上,原则上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不低于研发人员总数1/3以上。
7.掌握核心技术,收入来源相对稳定。上一年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经费总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四、申请材料
(一)《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五、申报时限和联系方式
申报机构按照申报材料的要求,在2021年9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ynsxxyfjg@163.com。请申报机构妥善安排,确保按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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