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守行车“道”理,不做违法“醉”人——2021年大姚县“6.14”较大交通事故警示曝光丨覆车之戒

时间:2021-08-17 14:07 来源:未知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美酒可以重倒,生命不能重来。大姚县“6.14”较大交通事故再次用血的教训警示我们:珍爱生命,远离醉驾。

事故经过

2021年6月14日,周某荣驾驶云A**06T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乘曾某英、杨某荣2人,从大姚县三台乡必期拉村委会格支拉小组驶往朱黑拉村。当日4时27分,车行至大姚县必朱线必期拉箐路段时,所驾车辆向右驶离路面,翻入路侧70米深的山箐中,造成驾驶人周某荣、乘车人曾某英、杨某荣三人死亡,云A**06T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及责任追究

当事人周某荣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道路状况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周某荣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周某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周某荣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注销其所持的“C1E”类机动车驾驶证。

事故教训

驾驶人周某荣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漠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在此次事故中,周某荣醉酒后仍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对道路状况观察不周,操作不当,未确保行车安全,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交警提示:同守行车“道”理,不做违法“醉”人。酒后驾驶最危险,驾驶人饮酒后,视力下降、判断能力变差,驾车时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钝、行动迟缓,遇突发情况应急措施滞后,发生事故的概率极大。请各位驾驶员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养成文明驾驶的良好习惯。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安全意识,不要心存侥幸,文明驾驶,平安出行。

供稿:大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编辑:宋筱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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