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讯
玉溪市靳某某不服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大街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07-07 14:19 来源: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靳某某不服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大街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玉江政行复决字〔2020〕第5号
申请人:靳某某。
被申请人: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大街派出所。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宝凤路34号。
负责人:习元波,任所长。
申请人靳某某对被申请人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大街派出所(以下简称大街派出所)作出的玉江公(大)行罚决字〔2020〕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1年1月7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现已复议完毕。
申请人靳某某请求:撤销玉江公(大)行罚决字〔2020〕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靳某某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靳某某称:其与周某某系邻居,因周某某家在2018年拆房时造成其房屋损害,经村委会调解,周某某家赔偿过其损失。为此,其家在2020年6月改建化粪池时,周某某就多次与其争吵。2020年6月10日18时许,其家在周某某家门前路边搭架子粉刷墙面,但周某某出来阻止并将架子推砸在其身上,接着就用手打其,后周某某又用砖头和妹妹周某某1一起打砸其,造成其穿着的两件衣服被扯破,身体多处受伤。其一直抬手挡着,其妻子和来做活的工人也一同来劝架,但周某某不但不听,还叫来多名家人参与打架,其妻子也被周某某1打伤。在此过程中,其一直处于被动防御,未动手打过周某某,但大街派出所对周某某免于处罚,而对其给予行政处罚,颇为不公。因此,大街派出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不清,有失公平公正原则,请求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大街派出所称:2020年6月10日18时许,靳某某家粉刷门前新建的墙壁时,邻居周某某不让靳某某将架子搭在周某某家门前,周某某在制止靳某某搭架子时被靳某某抓打在地,随即周某某对靳某某进行抓扯。抓打过程中,靳某某躯干、左上臂等部位受伤,经鉴定未达轻微伤;周某某左眼球及身体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期间,靳某某妻子张某某和周某某妹妹周某某1也参与打架,因周某某1对张某某的身体造成轻伤,已被公安机关立为刑事案件,并移送审查起诉。上述事实,有靳某某的户口证明材料、张某某、韩某某、周某某2、杨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靳某某的陈述、门诊病历记录、伤情鉴定等证据证明。对周某某免于处罚,对靳某某给予行政处罚,是根据二人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情节,以及主动投案后,周某某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靳某某没有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事实作出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且对周某某1殴打张某某致轻伤的犯罪行为已依法移送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对靳某某罚款300元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条文准确,办案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查:靳某某与周某某两家系邻居,因周某某家在2018年拆建房屋时与靳某某家产生纠纷,后两家存在矛盾。2020年6月10日18时许,靳某某家搭建架子粉刷门前新建的墙壁,周某某不让将架子搭建在周某某家门前的位置上,并上前拉架子制止。制止过程中,周某某和靳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扯打,后被人拉劝开。2020年9月21日,大街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玉江公(大)行罚决字〔2020〕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靳某某罚款300元的处罚。靳某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警记录、户口证明、韩某某和周某某2等人的证言、周某某和靳某某的陈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机关认为:靳某某与周某某两家系邻居,因相邻纠纷存在矛盾。2020年6月10日18时许,靳某某搭建架子粉刷门前新建的墙壁,周某某上前制止,双方为此争吵进而发生扯打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靳某某认为其未动手打过周某某的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靳某某的行为已违反该规定,应当给予相关处罚。大街派出所根据该规定,并结合靳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情况,给予其罚款300元的处罚,处罚内容适当。靳某某认为该处罚显失公平,请求予以撤销的意见,不予采纳。因此,大街派出所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玉江公(大)行罚决字〔2020〕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虽然有部分事实认定不当,但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大街派出所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玉江公(大)行罚决字〔2020〕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月29日

更多新的招聘、考试信息
关注微信公众号:yn2553
或长按二维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