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城市更新改造局信息公开指南

时间:2021-06-24 17:32 来源: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官渡区人民政府信息提供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昆明市官渡区城市更新改造局

    办公地址:昆明市官渡区云秀路2898号国投大厦2号楼4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650200

    联系电话:0871—67168706

    传真号码:0871—67366302

    电子邮箱:2151882010@qq.com(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查看第三部分“依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本机关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区城改局领导分工、机构职能和机构设置;

    2.区城改局重点工作;

   3.区城改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4.区城改局财政预决算报告;

    5.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信息;

    6.巡查反馈意见整改情况报告;

    7.《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上述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通过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 网站(http://kmgd.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该栏目查阅《官渡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另外,还将通过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官渡区城市更新改造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官渡区城市更新改造局申请获取。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官渡区城市更新改造局将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需填写《官渡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通过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电子版本(详见附件),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4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昆明市官渡区城市更新改造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3.网络申请:申请人可以进入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网站“官渡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专栏,在线填写《官渡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也可直接登录“官渡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网址:https://app2.kunming.cn/ysqgk_city/page/guandu)提交申请。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发送传真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官渡区城市更新改造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受理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本机关予以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注意事项

1.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行政机关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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