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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近70万条,西山法院:严惩!
时间:2021-10-21 17:03 来源:未知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近日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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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8年6月,在某小区门口,段某出售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未果,被民警抓获。经审查,段某供述向汪某等人多次非法购买小区业主信息。民警对段某随身携带的U盘进行电子提取,发现U盘内有多条非法获取的公民身份信息。
经查,段某通过U盘、电脑存储了非法获取的小区业主公民个人信息694479条(其中详细包含业主名字、电话、栋数、房号的信息)和车主信息5424条(车主名字、电话、身份证号码、车辆型号颜色品牌、发动机号);汪某向被告人段某贩卖多个小区的业主信息条数共计2274条(包含业主名字、电话、栋数、房号)。
判决
西山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699903条;被告人汪某非法出售可能影响人身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2274条,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经审理,西山法院为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被告人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段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汪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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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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