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 | 昆明市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补充指导目录

时间:2021-10-19 13:53 来源:未知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近日,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同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补充指导目录(2021 年版)》(以下简称《补充指导目录》)《补充指导目录》在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补充指导目录(2021年)》基础上,根据昆明市地方立法情况,对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依据昆明市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涉及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主要梳理规范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包括责任部门、责任层级),对推进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发挥正向引导作用。

 

01

明确事项名称 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事项

 

对列入《补充指导目录》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统一规范为“对××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对部分涉及多种违法情形、难以概括提炼的,以罗列的多种违法情形中的第一项为代表,统一规范为“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02

明确实施依据 进一步列出行政执法内容

 

对列入《补充指导目录》的行政处罚事项,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设定该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同时,被援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已作修订的,只列入修订后对应的条款。《补充指导目录》共涉及昆明市地方性法规5部,政府规章5部,涉及补充实施执法事项30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29项、行政强制事项1项。

 

由此,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补充指导目录(2021年)》《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补充指导目录(2021 年版)》,除责任层级规定为国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海洋、太湖、星云湖等专项法律法规未涉及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执法职权外,昆明市生态环境部门共确定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198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183项,行政强制事项15项。

 

03

明确实施主体 进一步厘清行政执法边界

 

 

《补充指导目录》以生态环境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确定的实施主体为立足点,根据水利部、国家林草局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关于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衔接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方案和有关部门三定规定,进一步厘清了行政执法事项中有关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执法边界,推动建立了边界清晰、协同高效的执法职责体系。同时,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精神,对列入《补充指导目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生态环境部门

 

 

04

明确责任层级 进一步压实行政执法责任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精神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的要求,结合我市生态环境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实际,对法定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原则上明确“责任层级”为“市级”,进一步明确执法第一责任层级,压实了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对吊销行政许可等特定种类处罚,原则上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罚建议,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转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落实。

 

编制《补充指导目录》,是昆明市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的重要体现,下一步昆明市将坚持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补充指导目录(2021年)》《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补充指导目录(2021 年版)》为依据,推动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不断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为推进昆明生态化发展提供有力制度支持、执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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