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1-10-11 09:09 来源: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行《大理州2021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计划》时,发现存在健康风险的问题食品,涉及我县8家经营户。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宾川县美滋味饼屋加工销售的“四方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宾川县美滋味饼屋在宾川县鸡足山镇炼洞街加工销售的“四方蛋糕”,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2172日生产加工了4公斤,其中用于抽样检验1公斤,其余3公斤于75日售完,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生产量小,该批“四方蛋糕”在75日被零散消费者购买,未保存消费者联系方式,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应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宾川县美滋味饼屋加工销售不合格“四方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了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宾川县王丽芬小吃摊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宾川县王丽芬小吃摊在宾川县宾居镇宾居村委会宾居农贸市场内销售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21824日在宾川县宾居镇农贸市场内加工了该批“油条”3公斤,其中用于抽样0.5公斤,其余2.5公斤在当天加工销售,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餐饮环节即时加工即时消费,该批“油条”在当天被零散消费者购买,未保存消费者联系方式,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应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宾川县王丽芬小吃摊加工销售不合格“油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了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属首次违法,且违法行货值金额较小,根据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宾川县白正丽小吃摊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宾川县白正丽小吃摊在宾川县宾居镇宾居村委会宾居农贸市场内销售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21824日在宾川县宾居镇农贸市场内加工了该批“油条”3公斤,其中用于抽样0.5公斤,其余2.5公斤在当天加工销售,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餐饮环节即时加工即时消费,该批“油条”在当天被零散消费者购买,未保存消费者联系方式,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应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宾川县白正丽小吃摊加工销售不合格“油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了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属首次违法,且违法行货值金额较小,根据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宾川县微笑便利店销售的“苦荞酒”

(一)抽检基本情况:宾川县微笑便利店在宾川县鸡足山镇新川村委会二号工地销售的“苦荞酒”,经抽样检验甲醇项目不符合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1541日生产加工了31.5公斤,其中用于抽样检验2公斤,自家饮用6公斤,剩余23.5公斤。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该批“苦荞酒”尚未向消费者出售,执法人员对剩余白酒当场进行了扣押。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宾川县微笑便利店销售不合格“苦荞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白酒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中积极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经营白酒、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宾川县周艳梅小吃摊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宾川县周艳梅小吃摊在宾川县金牛镇金牛商业城52A6号摊位销售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2171日在宾川县金牛镇金牛商业城内加工销售了该批“油条”3公斤,其中用于抽样0.5公斤,其余2.5公斤在当天加工销售,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餐饮环节即时加工即时消费,该批“油条”在当天被零散消费者购买,未保存消费者联系方式,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应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宾川县周艳梅小吃摊加工销售不合格“油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了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属首次违法,且违法行货值金额较小,根据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宾川县樱萍小吃摊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宾川县樱萍小吃摊在宾川县金牛镇桑园农贸市场(临时摊点)销售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2171日在宾川县金牛镇桑园农贸市场内加工销售了该批“油条”3公斤,其中用于抽样0.5公斤,其余2.5公斤在当天加工销售,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餐饮环节即时加工即时消费,该批“油条”在当天被零散消费者购买,未保存消费者联系方式,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应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宾川县樱萍小吃摊加工销售不合格“油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了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属首次违法,且违法行货值金额较小,根据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刘廷敏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刘廷敏在宾川县城北农贸市场蔬菜摊104号销售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21628日从批发市场以3/公斤的价格购进“黄豆芽”25公斤,其中用于抽样检验黄豆芽2.5公斤,其余22公斤以4/公斤的价格销售、自家食用0.5公斤,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进货量小,且为生鲜农产品,该批“黄豆芽”在当天被零散消费者购买,未保存消费者联系方式,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应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宾川县城北农贸市场刘廷敏销售不合格“黄豆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了销售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属首次违法,且违法行货值金额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宾川县陈氏小吃店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宾川县陈氏小吃店在宾川县金牛镇金牛商业城52楼销售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二)对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后及时联系当事人进行核查处置,经查,当事人于2021630日在宾川县金牛镇金牛商业城内加工销售了该批“油条”2公斤,其中用于抽样0.5公斤,其余1.5公斤在当天加工销售,现已无库存。在核查处置中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由于餐饮环节即时加工即时消费,该批“油条”在当天被零散消费者购买,未保存消费者联系方式,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目前无群众反应不良情况。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宾川县陈氏小吃店加工销售不合格“油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了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中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错态度较好,属首次违法,且违法行货值金额较小,根据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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