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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我在岗】鹤庆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深夜救助醉酒男
时间:2021-10-09 10:20 来源:未知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10月8日凌晨2点,鹤庆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巡逻组巡逻至鹤庆县妇幼保健医院对面时,发现一名男子躺在路面一动不动,且路边有车辆随时经过,十分危险,巡逻队员立即上前询问。
经了解,一外地男子因和朋友喝酒后独自离开,又处于醉酒不能自理、思维意识不清的状态,醉倒在马路上。巡逻队员立即将其搀扶到路边直至酒醒,经过耐心沟通,通过该男子手机联系到一同喝酒的朋友将其接走。
【民警提醒】:
如果亲朋好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上共同饮酒如果发生了侵权行为,那么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侵权行为的产生是由于共同饮酒人所导致的。
一、哪些情况下共同饮酒出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第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第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二、共同饮酒具体侵权行为类型
司法实践中,同饮人在喝酒过程中和喝酒之后违反前述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侵权行为类型主要有:
(1)劝酒、拼酒、押酒、端酒或者迫酒等行为导致某同饮者醉酒并受到身体健康损害乃至生命丧失。
(2)虽无积极劝酒等情形,但对某同饮者过度饮酒行为未加提醒或者制止。
(3)在某同饮者醉酒而处于危险状态下未及时送医治疗。
(4)未将醉酒者妥善安全送回家。
(5)对醉酒人(不限于醉酒)酒后驾车离开的行为未有效提醒及劝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喝酒引发打架斗殴的,造成轻伤以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造成轻伤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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