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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治理】陆良法官“保全+调解” 促和谐
时间:2021-09-29 17:19 来源:未知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近日,陆良县人民法院大莫古中心法庭的法官通过积极沟通、多方协调,成功调解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某工程公司在沾益县某地从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施工等业务,某焦化公司在陆良县召夸镇某地从事煤焦化等业务。2009年6月,双方达成协议,由工程公司承建焦化公司的煤焦化等工程。双方分别于2009年10月13日至2012年6月28日期间分别签订了相应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组织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按合同约定陆续为乙公司完成相应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期间,因焦化公司资金链断裂致该煤焦化工程停工,工程公司施工人员停止施工。后经双方共同结算,焦化公司仍下欠工程公司工程价款297.718万元未支付。
后工程公司诉至陆良法院,要求由焦化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及期间利息并对其所承建焦化公司的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陆良法院审理后认为,工程公司和焦化公司之间所签订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由焦化公司支付下欠工程公司工程款及期间利息;工程公司就其所承建焦化公司的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该案判决生效后,工程公司遂提出诉讼保全申请。陆良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后,焦化公司随即向法院提出愿意与原告进行调解。为此,承办法官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积极调解和协商。最终该案在承办法官的悉心疏导下和点明利害关系后,双方达成共识,当日下午,某焦化公司(被告方)将案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3600000元全部付结给某实业公司(原告方)。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可以保障判决的有效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的强制措施,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次调解,不仅彰显了法院工作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深入践行了“我为群众办实事”,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在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同时,也得到了企业双方的称赞与肯定。
来源|陆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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