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家长,您好!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0号),以及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第二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中央资金的通知》(云财教【2019】229号)文件精神,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补助政策进行调整,为落实好这项政策,现将相关事宜向家长朋友们告知如下:
一、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标准
寄宿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建档立卡等四类学生) 小学 1000 元/生·学年,初中 1250 元/生·学年;非寄宿制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小学 500 元/生·学年,初中 625 元/生·学年;特殊教育学生 1250 元/生·学年。(我校属于非寄宿制学校)
二、资助对象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2014年以来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具有建档立卡电子信息档案;
(二)农村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低保对象,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出具的证明,在民政“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三)孤儿:父母双方死亡、失踪或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在“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四)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认定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五)我省8个较少民族(景颇族、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按照每生每年25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三、申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补助”的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宣传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五个环节。
(一)宣传告知。学校通过微信公众号,提前告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国家、省、市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
(三)学校认定。学校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精准认定并按规定划分困难等级。与扶贫、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公安等部门数据比对的结果以及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的相关部门数据库信息截图等均可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若学生符合多个条件,只需提供一个部门的认定意见。
(四)结果公示。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将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认定结果名单、公示情况、学生申请认定表等材料按《昆明市学生资助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四、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补助”的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和统一规范相结合。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建立科学、规范的认定评价体系,全面体现学生实际情况,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又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禁止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三)学校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特别注意
如果有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请家长于9月30日16:00前向各班班主任提出申请。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