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10月20日截止!云南2021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外贸稳中提质项目开始申报→

时间:2021-09-27 12:01 来源:未知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促进我省外贸高质量发展

云南省商务厅发布通知

将开展2021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促进外贸稳中提质项目申报

具体事项如下

一、支持事项及标准

 

(一)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

 

1.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推进我省加工贸易企业抢抓订单,开展保税加工,积极扩大生产规模。对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保税加工实现产值1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每100万元产值给予1500元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800万元。

 

2.降低加工贸易企业物流及仓储成本。对我省加工贸易进出口产品国内运输和仓储的实际费用给予补助,补助标准∶通过保税加工实现产值10亿元以上的补助不超过100万元;产值5亿元至10亿元的补助不超过80万元;产值1亿至5亿元的补助不超过50万元;产值5000万元至1亿元的补助不超过30万元;产值1000万元至5000万元补助不超过20万元;产值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补助不超过10万元。

 

(二)支持外贸企业开拓市场

 

1.支持企业参加国内举办的国际性贸易展会。主要对外贸企业参加广交会、中非经贸博览会、加工贸易博览会等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展览会项目发生的展位费、展位配置费等费用给予全额支持。

 

2.支持企业参加在境外举办的国际展会。对外贸企业参展的展位费、国际交通费(国际航班经济舱费用)、人员费用和布展费,参照行政机关人员出差标准,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对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原因影响,原定于2020年1月至2021年8月31日召开的展会推迟至今没有举办且未退还展位费的,可申请展位费全额补助。

 

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团体展览项目资金时,参团企业需5家(含5家)以上,团体项目最高支持限额为50万元。赴境外参加国际展会及推介会,每个项目支持国别(地区)不超过3个,每个国别(地区)支持天数不超过5天,两个国别(地区)累计不超过8天,三个国别(地区)累计不超过10天。出访时间可视展会及推介会时间延长,但不得超过展会时间4天,每个企业最多可支持3人费用。

 

3.支持企业打造国际品牌。对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国际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的费用给予支持,支持比例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

 

4.网络国际营销。对企业通过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等专业第三方机构的网络营销平台开展产品和企业推广宣传、海外市场调研分析的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补助。

 

5.出口转内销活动。支持商协会组织等行业组织根据市场和商品特点,发掘国内市场潜力,开展促销宣传推介活动,推动适销对路的出口商品开拓国内市场,对组织活动的场地租用费、布展搭建费、营销宣传费及设备租用费等给予全额支持。

 

(三)促进外贸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1.大力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服务超过100家企业或者服务企业进出口达到2亿美元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2.大力扶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发展。对新认定的3个国家级外贸转型基地每个给予300万元扶持,对2021年认定的10个省级外贸转型基地每个给予200万元扶持。

 

3.大力打造国际市场营销网络。积极推动海外仓(海外仓储物流等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申请企业投入运营的“海外仓”,总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服务企业开拓市场的数量不少于50家。按财政部、商务部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规定标准给予申请企业开展以上义务取得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补助。

 

其中人民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资金申报截止日期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LPR)计算,外币贴息率按照不超过3%计算。以上贴息率均不超过项目实际贷款利率;对拥有境外营销网点3个(含)以上或在2个(含)国家以上建立营销网点的,且境外网点按照境外投资有关规定,办理国内核准手续,并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的企业,对境外营销网点的营业(办公)场所的场租费、建设费、商务网站建设费及广告宣传费给予不超过70%的费用支持,每家企业在同一国家给予不超过3个网点补助,每个网点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4.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商协会等机构组织开展外贸法律法规、政策宣讲,外贸业务操作等方面培训,提高我省外贸产业整体从业水平。参照行政机关培训费用标准,对培训费用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不超过30万元。

 

(四)出口信用保险及国外资信状况调查补助

 

对我省企业缴纳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70%给予支持。对统保平台外贸企业出口信保保费给予全额保费支持。但对连续三年纳入统保平台但未实现外贸增长的企业,原则上不再纳入统保平台。对云南外贸企业委托开展的咨询调查等方面的业务费用给予不高于7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参加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1.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参会补助。参照行政机关人员出差费用标准,对企业参会给予70%的差旅和人员费用(公杂费)支持,报名费给予全额支持。每家企业不超过3人,补助天数不超过6天。

 

2.对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云南交易团企业签订并纳入大会成交统计的,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按照企业实际履行的协议合同金额给予支持。支持标准如下∶

 

对履约金额超过10万元小于100万元给予1万元支持;对履约超过100万元小于1000万元给予10万元支持;对履约超过1000万元小于1亿元给予100万元支持;对履约超过1亿元小于2亿元给予300万元支持;对履约超过2亿元小于3亿元给予600万元支持;对履约超过3亿元给予900万元支持。另外,对签约超过1亿元且履约率超过95%的企业给予额外100万元支持。

 

二、申报要求

 

(一)项目执行时间

 

1.项目执行期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

 

2.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及国外资信状况调查费用补助项目以保单生效日期为准。其他费用补助项目可以项目发生时间或费用支付发生时间为准,但同一项目严禁重复申报。

 

3.对原定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举办,推迟至今没有举办的国际展会,且未退还展位费的,可申请展位费全额补助。

 

(二)项目申报时间

 

各州、市商务局联合财政局等有关单位,应于10月20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工作,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份),并按要求进行网络初审。逾期未提交材料的,一概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各项目申报主体要认真、真实填报项目资金申报表,并按照资金申报指南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资料需要加盖企业公章,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无效的或有篡改痕迹的,以及有套取、骗取行为的,不予支持。各州、市商务部门需结合当地外贸发展及项目申报情况,填报并提交绩效目标表。

 

三、项目审核及资金拨付

 

各州、市商务部门牵头,商同级有关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项目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进行严格核查。

 

省商务厅组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和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将在云南省财政资金支持市场主体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提交省财政厅审核后,进行资金拨付。

 

四、监督管理

 

(一)各州、市商务部门应严格按照程序受理申报材料,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后上报。为了加快资金申报进度,原则上由省商务厅统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各州、市商务部门不单独开展第三方审核及有关部门意见征集。

 

(二)项目资金实施单位(企业)在收到资金后,应专款专用,及时按要求做好账务处理,合理安排支出,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促进外贸发展相关事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福利等无关支出。

 

(三)各州、市商务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并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预〔2015〕445号),做好绩效自评工作。各州、市2021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须于2022年3月底前报省商务厅。

 

联系人及电话∶袁林 0871-65094139

 

来源:云南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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