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发布云南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1-09-27 09:27 来源:未知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类型多样、保护范围广泛、依法严惩犯罪、注重生态修复、环境要素多元、程序复合性强。”

 

9月25日

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向社会通报了云南生物多样性

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

省高院副院长向凯

这样评价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的特点

 

 

 

 

案例一

全国首例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平公司”)开发建设云南红河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根据《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附件1《云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所示,案涉水电站淹没区大部分被划入红河(元江)干热河谷及山原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在该区域内,绿孔雀为重点保护物种。

 

2017年7月,生态环境部责令新平公司就该项目建设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后评价工作完成前,不得蓄水发电。之后,新平公司即停止对案涉水电站建设项目的施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以下简称“自然之友”)以案涉水电站一旦蓄水将导致绿孔雀栖息地被淹没、绿孔雀存在灭绝可能,并危害生长在该区域陈氏苏铁、破坏当地珍贵的干热河谷季雨林生态系统为由,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昆明中院一审认为,本案系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自然之友已举证证明案涉水电站的淹没区是绿孔雀频繁活动区域,构成其生物学上的栖息地,一旦淹没很可能会对绿孔雀的生存造成严重损害。同时,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涉及陈氏苏铁的保护,水电站若继续建设,将使该区域珍稀动植物的生存面临重大风险。故判决新平公司立即停止案涉水电站项目建设,待其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及备案工作后,再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推选为全球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十大司法案例之首。预防性公益诉讼是环境资源审判落实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体现,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于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避免生态环境遭受损害或者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该案中,自然之友已举证证明案涉水电站如果继续建设,势必导致国家Ⅰ级重点保护动物“绿孔雀”及国家Ⅰ级重点保护植物“陈氏苏铁”的生境被淹没,导致该区域的生物多样性和遗传资源遭受直观预测且不可逆转的损害。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濒危物种,依法判定新平公司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案涉水电站建设项目,责令完善相关手续,为全球濒危物种的预防性保护提供有益经验。

 

案例二

两男子滇池里用电鱼器捕鱼 被判修复生态


2017年10月1日晚,被告人闵某、钱某礼在滇池水域船房河使用电鱼器捕鱼,被当场查获电鱼器一套,渔获鲫鱼14条、泥鳅67条。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闵某、钱某礼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闵某、钱某礼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捕捞工具进行非法捕捞的行为严重影响滇池水域生物休养生息及鱼类产卵繁殖,严重破坏滇池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闵某、钱某礼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非法捕捞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闵某、钱某礼罚金2000元,各向滇池水域增殖放流价值4000元的高背鲫鱼、花白鲢鱼及鳙鱼鱼苗,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该案系在滇池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长江十年禁渔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本案中,案发地滇池属长江上游金沙江水系,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重要的景观养护、湿地调节和气候改善等生态服务功能。被告人非法电鱼区域属入滇河道,其行为影响滇池水域生物休养生息及鱼类产卵繁殖,破坏滇池水域生态环境。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事实,在适用财产刑、施以罚金的同时,采用“增殖放流”的方式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该方式弥补了传统刑事犯罪对造成危害后果难以补救的缺陷,在惩处犯罪的同时,更加体现了环境司法的补偿与修复功能,对类案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例三

景迈山上砍树种茶 罚款又拘役


200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歪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位于澜沧县惠民镇芒景村民委会芒洪小组的国有林内(小地名“芒洪水源头”)砍伐、围割林木种植茶树。经测算,歪某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0.6亩,砍伐、围割林木142株,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2019年7月23日,歪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澜沧县森林公安局景迈芒景古茶林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院主持下,歪某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达成调解协议,由歪某赔偿森林植被恢复费用3392元,并已当庭履行。

 

澜沧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歪某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及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改变林地用途,面积达10.6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歪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

澜沧江畔的景迈山,是中国著名的古茶山之一。景迈山古茶林占地面积2.8万亩,迄今已有1828年的历史,是目前世界上保存最完好、年代最久远、茶林景观最典型、文化内涵最丰富、人地关系最和谐的古茶林,具有重大的科研、景观、文化和生产应用价值,是重要的自然和人文遗产,被誉为“世界茶文化自然博物馆”“人类农耕文明的奇观”。千百年来,世代生活在景迈山的各族人民与茶相生相伴,家家有树,户户种茶。但随着经济的发展,部分村民受到经济利益的诱惑,把茶树当作摇钱树,非法侵占林地、种茶毁林、破坏森林资源,把茶树的种植演变为对森林的蚕食,使景迈山古茶树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遭到严重影响。对此,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林地、毁林种茶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该案对刑事责任部分论罪处罚,对民事赔偿部分积极促成调解,最终通过“刑罚+替代性修复费用”双重责任,打击了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了景迈山古茶林的生物资源多样性,让人与自然、人与古茶和谐共生的文明生生不息传承下去。

 

案例四

保护区里采保护植物抓保护动物 男子被判刑


2019年5月,被告人马某元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用镰刀在屏边县新现镇鲁底马村的公路边(云南省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采挖16株马蹄非法移栽,用于出售,其中3株出售给尹某玲。经鉴定,马某元非法移栽的马蹄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观音坐莲。2020年4月,被告人马某元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用镰刀在屏边县新现镇的树林里采挖10株苏铁和1株桫椤非法移栽,用于出售,其中3株苏铁出售给康某。经鉴定,马某元非法移栽的苏铁为国家Ⅰ级重点保护植物多歧苏铁和叉叶苏铁。2020年6月,被告人马某元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用镰刀在屏边县新现镇洗马塘村“岩峰窝”树林里采挖1株金毛狗用于出售,后在康某向其收购苏铁时,将该株金毛狗赠送康某。经鉴定,案涉金毛狗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020年8月,被告人马某元准备出售3只大壁虎(俗称:蛤蚧)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3只大壁虎均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15000元。另,因本案被扣押的多歧苏铁6株、叉叶苏铁1株、观音坐莲13株,已发还云南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护局屏边管护分局。

 

最终,蒙自市人民法院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马某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

【典型意义】

云南省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覆盖率81.5%以上,是我国大陆具有湿润雨林和热带山地森林垂直带系列最完整的地区,保存了许多以苏铁、桫椤、龙脑香以及蜂猴、黑熊、黑冠长臂猿为代表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是全国珍稀濒危植物种类最丰富的保护区之一,也是中国两栖爬行类和原猴类动物最富集的地区之一,被誉为“中国动植物的基因库”“北回归线上的绿色明珠”。该案中,马某元在云南省大围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出售获利,对保护区内整个生态系统及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损害。人民法院本着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惩治生态环境犯罪的原则,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有效震慑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筑牢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

 

案例五

自制链扣猎捕箐鸡食用 男子被判刑


2017年6月,被告人谢某平在澄江市九村镇七江村委会左碧母村附近用自制链扣猎捕到两只箐鸡,其中一只母箐鸡发现时已死亡,另一只公箐鸡被链扣拴着跳到树上,谢某平用弹弓将该箐鸡打死,遂后将两只箐鸡带回家中与家人食用,并将公箐鸡毛皮自制成标本保存于家中作观赏用。经鉴定,送检的动物制品箐鸡皮为鸟纲鸡形目雉科白腹锦鸡,该物种是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只白腹锦鸡制品整体价值为5000元。澄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澄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谢某平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损害了环境公共利益,造成自然资源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人谢某平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谢某平赔偿自然资源损失补偿费5000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道歉。

【典型意义】

该案系抚仙湖境内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抚仙湖是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之一,是我国内陆淡水湖中水质最好、蓄水量最大的深水型贫营养淡水湖泊。抚仙湖域特有物种多,生态系统较为敏感脆弱。白腹锦鸡系国家Ⅱ级保护动物,虽在云南大部分地区有广泛的分布和种群数量,但由于猎捕和杀害,当前种群数量已逐年减少。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只有首先禁止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滥杀、滥捕,才有可能进一步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科学利用和维护生态平衡。人民法院在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同时,依法判决赔偿自然资源损失并赔礼道歉,体现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功能,对于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及栖息地意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六

矿区在水源地 当地政府叫停被索赔


云南得翔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得翔公司”)系“镇康县麦地河铅锌矿详查”探矿权人,该探矿权最后一次延续的有效期为2010年6月28日至2012年6月28日。2011年8月29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同意镇康县中山河水库工程建设,得翔公司探矿权所涉项目位于上述水库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镇康县人民政府先后两次函告得翔公司,勘查许可证到期后,不再申报延续登记。2014年6月,双方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探矿权进行评估,鉴定意见确定该探矿权价值3053.18万元。得翔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镇康县人民政府补偿其经济损失3053.18万元,勘探支出本息1363.42万元,2012年至2017年11月支出的员工工资86.5万元和鉴定费10万元。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镇康县人民政府函告取消水源区内所有矿业权,对得翔公司探矿权不再申报延期的行为,对得翔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得翔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补偿诉讼。得翔公司主张的补偿项目中,探矿权实现后的预期收益,不属于实际损失,不予支持;为勘探支付的勘探成本及利息、人工工资等损失,结合实际情况,酌情支持。遂判决镇康县人民政府补偿得翔矿业公司损失214.6万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万物之本,生物多样性与水资源息息相关,但是过度的资源开发和严重的环境污染,正在使生物多样性和水资源等生态系统面临很大的威胁。本案系因饮用水水源地退出探矿权引发的行政补偿案件,饮用水安全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2017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重申了引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本案中,虽然得翔公司探矿权取得在先,但其有效期届满后,镇康县人民政府基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需要不再延续登记,符合环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不再延续探矿权期限决定,同时判令对得翔公司实际损失给予合理补偿,实现了保护人民群众公共饮水安全和探矿权人财产权益之间的平衡。

 


编辑:戴函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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