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卫健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时间:2021-09-24 16:56 来源: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序号

部门

抽查项目

事项类别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适用区域

备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区卫健局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生产的情况;3.从业人员培训情况;4.原材料卫生质量情况;5.生产过程规范情况;6.产品质量控制情况;7.进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等

一般检查事项

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实地检查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订)第三十六条。

全区

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

2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检查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组织生产的情况;3.产品配方原料、生产工艺、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报告、生产检验设备、生产环境、仓储、索证、生产地址、产品标签标识、生产用水、生产车间布局、从业人员培训、个人卫生等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辖区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

实地检查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全区

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

3

区卫健局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1.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饮用水以及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2.抽查教室采光照明和水质;3.开展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

一般检查事项

辖区内学校

实地检查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二条、三条第一款、十六条、二十三条;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全区

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

4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1.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卫生管理情况;2.抽查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3.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一般检查事项

辖区内公共场所

实地检查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

全区

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

5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辖区内医疗机构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修改)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全区

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

6

区卫健局

医疗卫生监督检查

1.对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进行检查;2.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辖区内医疗机构

实地检查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全区

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

7

采供血机构监督检查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执业的情况;3.疫情管理的情况;4.血源管理的情况;5.实验室管理的情况;6.血液包装、储存、发放的情况;7.医疗废物处理的情况等。

一般检查事项

辖区内采供血机构

实地检查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12月修改)第五十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全区

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

8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

实地检查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修订)第三十四条

全区

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

9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检查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检查:(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检查:(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三、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检查: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辖区内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实地检查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四十三条、六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

全区

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

10

区卫健局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情况;3.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情况;4.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管理情况等 。

一般检查事项

辖区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实地检查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全区

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

 

 

更多新的招聘、考试信息
关注微信公众号:yn2553
或长按二维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