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知多少丨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四)

时间:2021-09-24 15:33 来源:未知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已经2020年10月26日玉溪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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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三十二条  革命遗址的利用,应当遵循安全、合理、适度、可持续的原则,发挥社会教育和公共服务功能。

禁止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利用革命遗址。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有条件的革命遗址资源,结合旅游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发展红色旅游。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遗址理论和应用研究,组织开展相关革命史料的收集、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挖掘、展示革命遗址所承载的革命文化和历史价值,弘扬革命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鼓励学术研究机构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对革命遗址及其所承载的革命文化开展学术研究,进行文艺创作和交流传播。

革命遗址展览展示的内容、史料以及讲解词应当报宣传部门、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机构审核。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革命遗物、实物捐赠或者出借给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等机构。受赠人和借用人应当尊重捐赠人或者出借人的意愿,对捐赠物或者出借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利用革命遗址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

各类学校和干部培训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将革命遗址及其所承载的革命历史、革命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融入教育教学,开展研学教育实践活动。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应当加大革命遗址的宣传推介,运用陈列展览、影像宣传、融媒体传播、历史情境再现等方式,宣传和展示革命遗址和革命文化。

第三十七条  国家所有的革命遗址应当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鼓励集体和个人所有的革命遗址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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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廖 睿

排版:杨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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