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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环海路上,一男子与女友起争执,赌气跳车,结果……
时间:2021-09-24 11:04 来源:未知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据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微信公众号的消息
2021年09月18日17时47分,
在大理市环海路K2761+900米处,
发生一起男子赌气跳车,
致使受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张某某驾驶云A0B***号小型轿车搭载马某某,沿环海路由双廊往下关方向行驶。17时47分行驶至环海路K2761+900米处时,马某某从副驾驶位起身跳车,导致其受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经调查,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张某某与情侣马某某发生争吵,因矛盾激化,马某某赌气从副驾驶位跳车,致使受重伤,并造成其它车辆通行受影响。
马某某在乘坐小型轿车时未系安全带、将身体伸出车外并跳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
驾驶机动车时,驾驶员应当保持良好心态,正确操作,确保车辆行驶安全。如果发生争执时,请将车辆放置安全地带,妥善处理分歧,切勿带情绪开车。乘车人员不得干扰和刺激驾驶人,影响安全驾驶,更不能采取跳车等过激行为解决矛盾,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驾车出行时驾驶人有提醒乘车人使用安全带的义务,乘车人也当自觉规范使用安全带,这既是对生命安全的负责,也是对社会的一种责任。
乘车时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极易会被对向车辆剐擦及树木、路灯等路边物品碰撞,导致人身伤亡事故,为了自身的乘车安全,切勿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
整理编辑
来源:大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微信公众号“乐行微大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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