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知多少丨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二)

时间:2021-09-22 15:21 来源:未知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已经2020年10月26日玉溪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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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  革命遗址实行名录保护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革命遗址的历史价值、教育作用、纪念意义和保护现状等,分别确定市级、县级革命遗址保护名录并核定公布。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机构,制定革命遗址认定的标准和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革命遗址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工作提供咨询、论证服务和专业指导。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文化旅游、文物保护、党史研究、规划建设、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已经公布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直接列入市级革命遗址保护名录。已经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直接列入县级革命遗址保护名录。

第十四条  其他革命遗址按照下列程序申报列入革命遗址保护名录:

(一)县级革命遗址的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根据革命遗址调查情况,提出县级革命遗址保护名录建议名单,经县级革命遗址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由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机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市级革命遗址的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从县级革命遗址保护名录中选取、提出市级革命遗址保护名录建议名单,向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报,经市级革命遗址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由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推荐革命遗址。

第十五条  革命遗址保护名录应当载明革命遗址的名称、类型、产权归属、地理坐标、四至界线、面积、地形图及其文化内涵、历史价值等内容。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革命遗址普查或者专项调查,建立革命遗址数据库,实行革命遗址动态管理和资源共享。

革命遗址保护名录需要调整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革命遗址已经损毁或者灭失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档案;需要恢复重建的,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市级、县级革命遗址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样式由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民族自治县的革命遗址保护标志说明,应当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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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廖 睿

排版:杨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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