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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关于开展鹤庆县城区域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时间:2021-09-02 10:20 来源:未知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关于开展鹤庆县城区域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提升人居环境,切实助推“省级文明县城建设”,打造安全、畅通、宜居、特色、智慧的人居环境和交通环境,全面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关于认真做好鹤庆县创建省级文明城市迎接省州考核测评工作的紧急通知》鹤创文办〔2021〕1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就鹤庆县城区车辆交通秩序整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规范管理的重点路段
鹤阳路、府门街、南大街、兴鹤路、环城东路、黄龙路、西门街、双龙路、学府路、科技路、云新路、建设路、鹤马路、北环路、环城南路、花园中路、辛小路。
第二条规范管理的重点区域
县城主城区为重点整治区域。
第三条 规范管理的重点对象
(一)车辆在机动车泊位以外路段乱停乱放的。
(二)车辆在县城区主要道路、客运站、商场、集贸市场、学校、医院、交叉路口、党政机关等重点区域、路段不按规定有序停入停车场及机动车泊位的。
(三)两轮、三轮摩托车在T字路口、十字路口弧形路、交叉路口乱停乱放影响视线,妨碍通行以及在车身悬挂、粘贴宣传幕布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四)二轮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未停入规定泊位区域,占用机动车停车位、停放在主干道路上或杂乱停放在人行道上的。
(五)县城区主干道内白天拖拉机、货车入城并停放的。
(六)车辆不礼让斑马线的。
(七)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不按规定道路行驶及通过的。
(八)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闯红灯、逆行的。
(九)三轮车在限行时间内进入限行区域的。
(十)电动自行车、轻便普通二轮摩托车未到交管部门登记注册(落户)的。
第四条 规范管理的组织实施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及驾驶人,由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交通科技管控设备非现场抓拍与现场执法抓拍及拖移车辆相结合的方式给予以下处罚(非机动车第一次予以书面警告并记录档案,第二次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机动车在政府发布的禁止停车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违规停放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十二)项,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
(二)机动车在行经无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五)项,给予罚款200元,扣3分的处罚。
(三)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六十二条,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项,根据情节处以罚款5至50元的处罚。
(四)机动车不按规定时限申请注册登记的。违反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处以罚款100至200元的处罚;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处以罚款20至50元的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的可采取扣留车辆的措施)。
(五)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处以罚款20至50元的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的可采取扣留车辆的措施)。
(六)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处以罚款20至50元的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的可采取扣留车辆的措施)。
本通告由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即日起开展整治行动并将长期进行。
特此通告
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9月1日
供稿: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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