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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1-08-26 11:08 来源:未知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梁双陆:注重保障民生和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政策定力
《决定》充分结合云南实际,体现了保障民生和政策定力。一是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持低税负水平。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确定为3%,是税法规定的最低税率,保持了最有利于民生的最低税负水平。而对免征和减征的规定,结合云南自然灾害类型多的实际,对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给予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优惠政策,更突出体现了保障民生和扶危济困的特点。二是保持了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政策的延续和稳定在稳定公众信心和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预期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我省未使用《契税法》关于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的授权,避免与目前国家已制定的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及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差别税率政策冲突的问题,保持了政策的稳定性。
云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袁崇坚:云南省实施契税法之我见
《决定》未使用《契税法》关于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的授权,而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可在《契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实施差别税率的方案,为以后的政策调整留有空间。同时,《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保障民生和扶危济困,结合实际不断完善我省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保持不变。
云南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李蕾:契税法真相“优惠法定”
《契税法》在《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基础上,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增加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可免征契税;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和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税规定上升为法律,与《民法典》相关规定衔接。同时,简化程序落实税收优惠。《契税法》第十条规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缴纳,申报期限更为灵活、简化,符合优化不动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的改革方向,减少办理成本、占用时间,比现行契税缴纳税款时间相对延后,让纳税人充分享受优惠。
云南财经大学不动产投融资研究中心主任周大研:云南省契税新规解读
我省契税立法体现税制平移的总体思路,遵循平稳过渡、公平合理、征管便利的原则,维持现行具体适用税率3%不变。考虑当前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目标及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本次立法暂不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亚太鹏盛(云南)税务师事务所所长尹小英:《决定》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
《决定》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组织了深入研究论证,对于提高地方税收立法质量非常有必要,既体现了推进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的精神,也有利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重大决策部署。《决定》符合云南实际,有利于契税改革和征管工作的平稳过渡,有利于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的平稳健康发展。值得注意的是,《决定》的施行不会对我省房地产交易的实际税负产生影响,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保持不变。目前,符合条件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执行,优惠力度保持不变。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税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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