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鲁甸县人民政府关于鲁甸县卯家湾阳光小区个体租赁租户入住资格重审公告

时间:2021-08-22 11:42 来源: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文屏镇,县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交警大队、税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鲁甸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我县卯家湾阳光小区个体租赁租户于2018年8月1日正式入住,至2021年7月31日入住已满三年。为确保公共租赁性住房按照规定发挥最大作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合理使用原则,由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统筹,县直相关部门按照要求,配合开展好审核审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截至2021年7月31日,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该在合同期满前重新提出申请,由县住房保障中心会同联审部门,按照《鲁甸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对承租人极其家庭成员资格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对象。经审核,现有条件仍然符合承租资格的,准予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不符合条件对象。经审核,现有条件不符合承租资格的,取消其继续承租资格,在规定时间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时间要求

(一)提出申请时间。2021年8月9日至2021年8月31日,承租人不在此期间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审查,将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部门联合审核时间。2021年8月9日至2021年12月31日,按提出申请先后顺序开展审核工作。对审核工作结束的对象,按程序进入下一环节(办理继续承租事宜或腾退房屋事宜)。

三、审核方式

个体租赁对象,可在鲁甸县人民政府网、“微鲁甸”下载《公租房入住资格重审所需资料》,也可到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领取。个体租赁对象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尽快携带资料和相关证件到指定的联审单位进行审核盖章,并将资料提交到县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汇总。

四、联审职责及内容

(一)部门联审职责

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核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建房用地手续以及房产情况(住房和商铺);

县民政局:核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享受低保情况等;

县市场监管局:核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在县内注册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情况以及经营状态等;

县税务局:审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情况及纳税情况;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工资收入情况;

县交警大队:审核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拥有机动车辆情况(是否拥有、车辆价值)等;

文屏镇:审核无登记房屋、租房等情况,此项需相关村(社区)配合完成。

(二)审核内容

1.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是否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拥有商铺的,应提供由有房屋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商铺财产累计价值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

2.申请之日前的3年内,家庭无房产转让行为,转移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财产累计价值12万元及以下。

3.家庭未享受福利分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4.家庭拥有机动车辆累计价值小于12万元(含12万元)。

5.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注册资金累计小于15万元(含15万元)。

6.离婚家庭且享受过公共租赁住房的,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距审核之日在2年以内(含2年)不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

7.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当年社平工资的85%。

五、结果公示:联合审核后,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将联审情况及申请人的审核结果在微信公众号“鲁甸县人民政府”“微鲁甸”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举报、申诉,公示时间为7至15个工作日。

六、有关要求

(一)对提供虚假材料,虚报、瞒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信息取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配租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回。

(二)一户家庭重复申请的,取消该户配租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附件:附件1公租房申请家庭基本情况表.xls

             附件2l鲁甸县公共租赁住房联审意见表.xls

                    附件3收入证明.xls

                    附件4承诺书.doc

                    附件5鲁甸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封面.doc

 

 

                          鲁甸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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