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江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时间:2021-08-17 13:33 来源:未知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绥江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发展,切实规范产业招商引资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绥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依法依规、非禁即入、公平待遇、精简程序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来投资方到本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投资开发项目(矿产资源单一采选及粗加工、房地产类项目除外)。

第二章  奖补扶持

第四条  投资医疗、卫生、教育、民政、环保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以其纳税县级留存可用部分为基数,每年通过等额以奖代补的方式,帮助企业改善公共配套设施,补助年限不超过5年。

第五条  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畜牧业、种养业项目且自身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以其纳税县级留存可用部分为基数,每年通过等额以奖代补的方式,帮助企业改善公共配套设施,补助年限不超过5年。

第六条  投资工业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以其纳税县级留存可用部分为基数,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帮助企业改善公共配套设施。自身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在5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上且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上且年纳税在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第1年50%、60%、70%、80%的补助,逐年按10%递减至第5年。

第七条  投资康养旅游、文化体育综合开发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以其纳税县级留存可用部分为基数,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帮助企业改善公共配套设施。自身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第1年60%、70%、80%的补助,逐年按10%递减至第5年。

第八条  投资物流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以其纳税县级留存可用部分为基数,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帮助企业改善公共配套设施。年纳税100万元以上不足300万元、3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每年分别给予50%、60%、70%、80%的补助,补助年限不超过5年。

第九条  自身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或主营业务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鼓励类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以其纳税县级留存可用部分为基数,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第1年60%、第2年50%、第3年40%、第4年30%、第5年20%的补助,帮助企业改善公共配套设施。

第十条  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平台经济且在本地年纳税达到一定额度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以其纳税县级留存可用部分为基数,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帮助企业改善公共配套设施,并合理提供免费办公场所。在本地年纳税3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5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第1年50%、60%、70%、80%的补助,逐年按10%递减至第5年。在本地年纳税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再行协商确定更加优惠的扶持。

第十一条  劳动密集型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以其纳税县级留存可用部分为基数,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每年给予50%的补助,帮助企业改善公共配套设施,补助年限不超过5年。

第三章  要素保障

第十二条  用地。①投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项目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予以用地保障。②投资农业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规范完善用地手续,其中绿色食品加工等第二产业项目,参照工业项目给予用地扶持。③工业用地按不低于土地取得相关成本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投入强度、产出率、容积率、建筑系数等达到相关要求的重点产业重大工业项目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鼓励工业项目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使用土地,根据产业类型特点和产业生命周期弹性确定用地出让年期,按最高不超过50年的年期出让工业用地,降低用地成本。④康养旅游、半山酒店项目用地另行制定政策。

第十三条  用电。鼓励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用电企业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和错峰用电,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新引进的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用电客户,可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化交易。非高耗能工业项目自身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2亿元以上不足5亿元、5亿元以上的,5年内按用电量分别补助0.05元/千瓦时、0.03元/千瓦时、0.02元/千瓦时。

第十四条  用气。落地工业项目,年用气总量分别达到30万立方米、5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以上的,5年内管道燃气用气价格分别不超过2.5元/立方米、2.2元/立方米、2元/立方米。

第十五条  用工。对使用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劳动力或突发严重困难户劳动力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对培训建档立卡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劳动力或突发严重困难户劳动力并获得国家认定的技能证书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费用补助。

第四章  激励办法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对投资加工制造业、农业种养殖业、旅游业的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补,以统计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证明为依据。企业筹建期内自身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以其纳税县级留存可用部分为基数,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80%的补助,帮助企业改善公共设施。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自身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补助。农业种养殖业企业自身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不足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50万元补助,帮助企业改善公共设施。

第十七条  入驻扶贫车间。吸纳绥江籍群众就业50人以上且动态稳定比例达到80%以上的企业,入驻统一建设的扶贫车间,前5年免租金,后5年减半收取租金。

第十八条  标准化厂房建设。自建标准化厂房的企业,根据实际建筑面积,第一层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助、第二层给予320元/平方米的补助、第三层及以上给予350元/平方米的补助。  

第十九条  筹资融资。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办企业,可以整合产业资金,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共建共管,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自身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吸纳绥江籍群众就业100人以上且动态稳定比例达80%以上或带动建档立卡脱贫户20户以上融合发展有贷款需求的新办企业,协调相关金融机构放贷。并与涉农政策性担保机构合作,担保费率控制在1%以内,解决企业融资担保、抵押不足问题。

第二十条  人才津贴。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享受我县人才引进相关优惠和奖补。符合本办法的新办企业5名以内高管人员,以其所纳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为基数,5年内每年全额奖补给个人。

第二十一条  科研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县级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专家工作站获得省级认定的,县级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成功研发国家级、省级的重点科技项目,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研发经费奖励100万元、50万元,给予研发带头人一次性研发经费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五章  投资服务

第二十二条  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开设投资服务窗口,企业相关手续办理实行“保姆式”“一站式”服务,部门包保并联审批,设立容缺后补审批、投诉举报回应、“好差评”等制度,审批权限属县级的,在法定时限内以最快速度办理,属市级及以上的,县级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协调办理。投资项目办理各种证照免收相关费用。投资者投资购买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免收房产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建立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对投资项目引进前、建设中、投产后等各环节做到全程跟踪、协调推进。

第六章  兑现程序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及产业发展相关规定且完备相应手续,并以企业落实招商引资约定事项为前提方可兑现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企业依据约定的奖补激励内容和奖补激励时间节点,提出奖补激励政策发放申请和相关支撑材料,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县投资服务中心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且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世界500强、全国500强、全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前沿科技项目以及与我县重点产业关联度较高的大项目、对我县经济增长拉动极大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协商确定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若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条件的项目,只享受最高优惠政策,不叠加享受政策。

第二十八条  扶持企业和有关部门应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凡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不再享受扶持政策,已享受的限期追回,并按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前的投资项目按原约定执行,本办法由县投资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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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绥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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