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讯
《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1-08-17 11:33 来源:未知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为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精神,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草拟了《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9月15日,修改意见请发送至邮箱ynstcb@163.com,并注明主题、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赤水河流域保护,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云南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赤水河流域范围,是指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威信县行政区域内赤水河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涉及两县17个乡镇,即镇雄县的赤水源镇、果珠乡、大湾镇、花朗乡、以勒镇、坡头镇、芒部镇、雨河镇、林口乡、鱼洞乡、黑树镇、泼机镇、母享镇、尖山乡14个乡镇,以及威信县的扎西镇、双河乡和水田镇3个乡镇。
第三条 昭通市及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应主动服务和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发展方针,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的保护理念,科学制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赤水河流域保护规划目标落实的年度实施方案和任务清单,并切实推动逐项落实。
第四条 赤水河流域全面建立健全河长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河长办”)为流域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赤水河流域内水资源保护、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跨行政区域水事纠纷调解和执法监管等工作,并督促责任单位有效开展赤水河流域治理与保护。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履行各自职责,严格落实省河长办部署的各项工作。
赤水河流域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昭通市及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赤水河流域保护治理和绿色发展规划。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区域专项规划时应当服从赤水河流域保护治理和绿色发展规划。
赤水河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流域的保护与管理,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域保护与管理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赤水河流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等相关规划,对流域内重大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查、审批、核准。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赤水河流域内水污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功能区保护、农村污水治理等进行监管,并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
(三)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赤水河流域内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项目建设及运营的监管,并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赤水河流域内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项目建设及运营的监管,并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
(五)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赤水河流域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并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
(六)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赤水河流域内农药化肥减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鱼类资源保护等进行监管,并负责农业农村行政执法工作。
(七)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赤水河流域内林地保护、森林草原湿地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进行监管。
(八)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赤水河流域内工业技改项目的备案及监管。
(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赤水河流域内水路运输、港口建设等进行监管。
(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健全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各级各责任主体生态保护责任及具体的保护治理目标,建立健全基于责任和目标任务的考核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做出客观评价;建立科学严格的责任追究与奖罚制度,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给予对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赤水河流域保护治理与绿色发展目标切实落实财政投入,保证各年度所需资金及时到位,有效保障赤水河流域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与发展工程的实施。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建立基于大数据平台的赤水河流域智慧监测系统、智慧感知系统。制定公众参与管理办法,明确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推进赤水河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动生态信用体系实践创新。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当地群众开展赤水河水环境保护宣传、绿色发展宣传等活动。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手段,发挥各职能部门信息平台的作用,开展多层次的水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引导全社会参与赤水河的保护和监督。
第十条 赤水河流域保护与管理实行激励奖励机制。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破坏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行为的线索,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在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强化红线管控、分区引导。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对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做出切实安排,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以国土空间规划有序推进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对流域区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发挥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十二条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预警机制,构建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的空间开发格局,严格水、土地资源管理,防止城镇无序扩展和村庄无序建设,提高城镇土地有效开发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城镇和产业发展规模,特别是赤水河两岸海拔300—600米范围内建设规模和强度。
第十三条 镇雄、威信两县人民政府应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和管控要求,推动“三区三线”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抓实抓细。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区域,按禁止开发区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制定水环境保护修复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修复规划等专项规划,各专项规划应协同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各方面的问题,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一)将流域内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云南段)、威信水源地集中区、天星国家森林公园、赤水源水源涵养区和威信省级风景名胜区、袁家湾珙桐市级自然保护区、以拉市级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及其他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区域作为重要保护区,统筹封山育林、天然林保护、退化林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自然河道、河道管护等措施,提升水源涵养能力和生态服务功能,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境。
(二)将威信县扎西镇城区、双河乡、镇雄县赤水源镇、坡头镇、大湾镇、芒部镇、果珠乡、母享镇、以勒镇、黑树镇等乡镇建成区,以及干流和主要支流周边500米范围内、人口超过200人的村庄等纳入重点整治区。强化截污治污,实施污水垃圾处理补短板行动,推进城镇建成区雨污分流和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防治畜禽养殖及农田污染,开展排污口整治和河道治理,削减污染物入河量,全面消除城镇黑臭水体,建设湿地等民生景观设施。
(三)将赤水河流域内重点水土流失、石漠化区域和25度以上陡坡地,及废弃露天矿山和硫磺遗留矿区(主要涉及母享河沙坝头河—扎西河—石坎河—苦猪河流域的扎西镇、双河乡、水田镇大湾镇、坡头镇、以勒镇、花朗乡、赤水源镇、母享镇、黑树镇的部分地区)作为优先修复区。加强水土流失和石漠化治理、陡坡地还林还竹还果,增强水土保持功能,推动25度以上坡耕地以及重要水源地周边15—25度的非基本农田坡耕地还林还竹还果;加大磺区和矿区治理力度,推动矿山复绿复垦。
(四)将两县大部分农业空间、农村居民点及乡镇非整治修复区,包括赤水河流域其他区域以及白水江、南广河、乌江流域等,作为一般防控区。推进农业生产方式向生态化、绿色化转变,加大特色经济林、资源型林木建设,发展生态经济型林果业;加强污染防治,普及乡镇及主要村庄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配置,切实提高设施利用率。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落实不同类型用地管理边界,对赤水河流域国土空间进行整体管控和治理,结合各部门对“山水林田湖草”各类非建设用地的管理要求,开展分区管理、用途管控,加强岸线资源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分类分级管制规则,对接多部门的管理需求,明确不同类型用途分区的管制规则,提出用途分区内土地使用的正负面清单,并明确土地用途调整的转用规则,衔接生态保护红线,在同一生态要素内部划定不同的保护级别。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强化水域岸线规划管理,推动用途管制和集约利用。在赤水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严格水域管理保护,确保水域面积只增不减;规范渉河建设项目管理,强化涉河建设项目监管;开展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退圩(渔)还湖、生态清淤工程、生态河湖试验区建设;加强动态监测监控,健全河湖水域岸线监测体系和评价预警机制。
第十八条 昭通市及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应当坚决清除流域内非法捕鱼现象,全面落实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通告,加大对非法贩卖野生鱼类的查处力度,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打击“电、毒、炸”非法捕捞活动,取缔河道放养家禽行为,禁止开展非法网箱养殖。户外垂钓禁止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禁止采购、销售和加工赤水河流域捕捞渔获物。
建立健全乡规民约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民间河长”,采取设置公益性岗位、组建群众性护渔队伍等方式,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完善志愿者参与机制,实现全社会共建共管。
第十九条 镇雄、威信两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编制制定赤水河干支流小水电清理和拆除、城镇和赤水河干支流周边重点区域村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转运)设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建设以及沿河禁建区、重点村镇岸线整治等赤水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工程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并切实推动实施以实现重点河段水质明显改善,到2025年,使赤水河干流及出省断面水质保持Ⅱ类及以上,一级支流水质稳定在Ⅲ类及以上,其余河段及监测断面水质保持稳定并有所改善。
第二十条 镇雄、威信两县人民政府积极规划实施赤水河流域生态功能提升工程,限期实施废弃露天矿山、硫磺冶炼废渣治理和生态修复,加强流域区水土流失、石漠化综合治理力度,大力推进流域区国土绿化,因地制宜,乔、灌、竹草结合,提高森林及植被覆盖率,有效提升赤水河流域水源涵养功能,在赤水河干流及一级支流建立起生态缓冲带。
第二十一条 强化对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云南段)、水源地保护区、其他各类自然保护地及公益林的保护,建立健全保护机构,落实保护责任主体,切实保障保护经费的足额到位。
第二十二条 镇雄、威信两县人民政府应制定区域绿色高质量发展总体规划,提升两县县城综合承载能力,强化区域小城镇的节点支撑作用和集聚区功能;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程,构建点状集聚的发展格局;推动“赤水源品”区域公共品牌创建和推广,推动高原特色生态农业、文化旅游、商贸物流等形成规模,建成若干特色绿色产业集群,加速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效益;加快推进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脱贫成果全面巩固并有效拓展。构建绿色生态特色产业主导、生态环境质量优良、社会经济和资源环境统筹协调的区域发展格局。
第三章 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部门每五年对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及陆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生生物、陆生生物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针对调查结果作出评估,并对生物重要栖息地和物种采取必要保护恢复措施。
第二十四条 镇雄县、威信县水行政部门应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使用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制定额度标准,对超出额度标准的用水单位纳入监管,加强计划用水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制定赤水河流域用水总量标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会同水利等部门加快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以赤水河流域河流水质监测为重点,优化监测点位,提高生态环境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反应速度,进一步完善水环境和水生态监测网络,在现有监测断面基础上,增设新的水质监测断面,设置完善的水质自动监测站和自动检测信息平台。
强化养殖场、屠宰场、煤矿开采加工等点源污染监测,对水库、取水口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定期开展水源地常规监测。
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实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排污企业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实现达标排放。完善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举报,确保形成责任清晰、多方参与的监管格局。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水利等部门督促完成流域内小水电清理拆除工作。因地制宜,分门别类,对淤积严重的水库实施必要的清淤,扩大水库扩容,增强水资源调配能力,对病害严重已经影响安全和使用的水库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进行治理,以确保水库安全。强化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增强社会公众防范意识,保障干支流沿岸防洪安全。
第二十七条 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赤水河流域水土保持力度,严格审批手续办理,严格查处对造成流域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提高水土保持率。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林业和草原部门加强对赤水河流域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力度,依法依规推进公益林建设,提升公益林建设成效,改善生态服务功能质量。执法部门加大对非法变更公益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或者征收、征用赤水河流域内的公益林地查处力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公安等部门整合资源成立联合工作组,组建固定和临时森林火灾扑救队,对临时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及时总结经验,定期进行配合演练。
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充分领导、组织、管理森林防火员,充分发挥森林防火员作用,组织进行宣传、培训,减少区域内森林火灾发生频率,并纳入人员、部门考核。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排放污染物负面企业清单台账,督促跟踪整改,加强巡查,对出现的各类违法问题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为赤水河流域河道采砂许可证科学审批、日常监管、河道砂石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河道行洪安全、生态保护提供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新增企业实行最严格的审批管控,落实现有企业环境保护与修复主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对流域内矿山开展调查评估,以赤水河干流和主要支流迎水面为重点,依法依规推进矿业权退出,减少矿山污染压力,减少矿山污染压力,进行生态修复,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稳定性。开展废弃露天矿山和遗留硫磺矿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价,2023年前完成重点区域的硫磺冶炼废渣治理和保留矿山矿区污染处理设施建设,2025年前实施重点区域的煤矸石废堆场处理,稳步推进已退出和废弃矿山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
第三十三条 落实禁养区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全面完善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建设并正常运行。全面推进人畜分离、畜禽集中圈养和规范饲养,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鼓励散养密集区集中养殖,引导规模养殖场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
遵循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和综合利用优先的原则,因地制宜推动粪污收集还田利用、固体粪便堆肥利用、污水肥料化利用。督促规模养殖场制定粪肥还田利用计划,建立粪污处理和粪肥利用台账,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利用化水平。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实施雨污分流、干湿分离,推进干清粪工艺,减少污水产生量。
禁止在赤水河干流两侧200米范围内规模化养殖。本细则施行前已建成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搬迁或者关闭,并依法给予补偿。
在赤水河流域禁养区外从事规模化养殖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赤水河流域内规模养殖场进行严格管理,强化日常监管及指导服务。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其他分散养殖畜禽的,养殖户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赤水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和赤水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赤水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和赤水河流域水污染排放标准,统一部署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运用多种污染防治手段,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和治理要求,体现系统治水。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昭通市人民政府作为水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在出现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时应深入研究水环境质量下降原因,制定整改计划,并将整改计划落实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充分调研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规划制定科学有效的流域水生态环境修复技术措施。
第三十六条 赤水河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规范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管理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
第三十七条 镇雄、威信两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应加快推进县乡污水处理设施和截污管网体系建设,结合河道综合治理、城镇布局和老旧小区改造等,推进县城和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河道截污管网和老旧小区污水管网性新建及现有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扩建、老城区污水管网分流改造建设,消除城镇及周边区域污水收集盲区,实现两县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提高污水收集率,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威信、镇雄两县人民政府应加快赤水河干流、主要支流沿岸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建设,实现达标排放并明确具体时间表。完善威信县双河乡、镇雄县赤水源镇、大湾镇、芒部镇、果珠乡、母享镇、坡头镇、以勒镇和黑树镇等重点乡镇污水收集管网,推进镇雄县城和重点乡镇周边村庄、高铁片区,以及天星国家森林公园、鸡鸣三省重点旅游区污水管网与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联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结合乡村振兴和农村厕所革命等相关工作安排,实施两县所有城镇和赤水河干支流周边重点区域村庄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转运)设施建设,提高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因地制宜、因村施策,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探索出适合赤水河流域山区、半山区,可复制、可推广的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模式。
镇雄、威信两县人民政府应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积极引导和支持布局不合理的企业向工业园区转移,禁止在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实施镇雄县、威信县工业园区等片区污染治理,将生产废水和区域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工业废水综合治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继续推进赤水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在已排查入河排污口的基础上,扎实推进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持续开展生态环境执法,预警监测和联防联控机制。
省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云南、四川、贵州三省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签署了《联合执法协议》,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有效打击流域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治理进度。
出具限期治理决定的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检查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的治理情况,对完成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1个月内,向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延长治理期限申请,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第三十九条 赤水河流域逐步实行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排污单位通过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依法核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指标的,由赤水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督促建设单位间隔落实“三同时”制度,加大执法制度,严格监督检查中间建设过程,依法依规对违建单位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到位。
第四十一条 在应急演练中,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的针对性,确保一旦发生事故,应急预案确实可行、可靠。
第四十二条 在赤水河流域持续推进控肥增效、控药减害、控膜减量、控水降耗“四控行动”,赤水河干流岸线30米范围内严控农药化肥施用。
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统防统治等绿色化生产方式,减少农药使用量。推进种植业结构调整,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水肥一体化等措施,减少化肥使用量,推广使用安全、高效、低毒和低残留农药以及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严禁除草剂和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具体指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宜适当提高。
建立健全农作物秸秆、农药化肥包装物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体系,在赤水河流域持续开展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利用;持续推进农膜回收利用,培育回收加工企业,加大农膜回收利用力度并明确具体秸秆资源化综合利用率和农膜回收利用率。昭通市及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还应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依法依规优化畜禽养殖布局;推广绿色生态种植技术,加快推进控肥增效、控药减害、控膜减量、控水降耗“四控行动”,赤水河干流岸线30米范围内严控农药化肥施用;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开展生态沟渠治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赤水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禁止利用污水灌溉;禁止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禁止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
第五章 绿色发展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结合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目标及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主动服务和融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流域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打造区域性绿色公共品牌,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形成绿色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式,走出一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路子,确保一江碧水出云南,把赤水河流域云南段打造成长江经济带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先行示范区。
第四十五条 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探索创新生态补偿模式和生态产品实现机制,打通“绿水青山”转换为“金山银山”的政策通道,建立生态产品普查、评估、核算、登记等基础制度,开展生态产品分级分类指标体系构建,开展生态总值(GEP)等体现生态产品供给和价值转化的考核方式,开展生态产品价值转化等政策和制度体系设计和制定,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践创新。
实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程,重点培育生态农业、特色农林产品深加工、以红军长征等红色文化资源及区域民俗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为支撑的生态旅游产业,促进生态产品经营开发者与区域特色生态资源有效对接,加快推进生态产品经营项目落地,促进区域经济向绿色生态转型。
第四十六条 逐步淘汰落后产能,产业布局应以绿色产业为主,着重发展绿色农业,大力发展农林产品多层次、多环节转化增值的精深加工全产业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注重冷链仓储、物流等配套设施成体系建设,推进有机绿色农业产业发展。
第四十七条 加快推动乡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实现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城乡基础设施应以服务群众出行、服务产业发展为主;建立健全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机制、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健全乡村治理机制,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社会事业向农村覆盖,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统一、制度并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高企业入驻门槛,大力引进低水耗、低能耗、高附加值企(产)业,增强企业绿色创新驱动,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落实用水定额管理制度,降低万元产值用水量、能耗量;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监管和企业污染源头监管,落实目标责任制,改进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运营模式;建立健全工业园区污水应急处理响应机制。企业污水收集处理率达100%,废弃物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
第四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针对流域内的经济发展,应立足独特资源禀赋特点,打通生态保护和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创新支持鼓励政策、激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不断发展壮大特色生态农林产业。分区分级打造一批名、优、特、新、稀农林产品。大力发展农林产品多层次、多环节转化增值的精深加工全产业链,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提升流域内绿色发展内生动力,建立高标准、高质量、品牌化现代农林产业发展新模式,努力把千里金沙江干热河谷打造成云南绿色经济增长极,成为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的样板示范区。
第五十条 培育“一村一品”专业村镇,推进农业绿色有机化。
开展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处理,推广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促进渔业绿色发展。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鼓励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研发,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加强节能环保新技术应用推广,征集发布应用案例、推广目录。确保煤消耗量实现负增长,建立气、电价格调节机制,对利用新能源适度补贴,大力发展光伏、风能等自然能源,对燃料固体处理率提出明确要求。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企业标准、取水定额等节水标准的实施和引导,鼓励企业、单位、小区开展节水对标、水效领跑活动,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增强企业、单位、小区节水能力建设。推进节水服务企业提供用水审计、节水技术改造等技术服务。推广节水先进经验,带动行业用水效率整体提升。开展灌溉试验研究,定期修订主要作物节水灌溉标准定额,落实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强农业用水效率监管,建设高效节水科技服务体系。加强农业实用节水技术研发与推广示范。
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必须将节水纳入规划设计,新建园区、市政设施应采用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体系,因地制宜采取“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组收集村(镇)转运镇(片区)处理”、“源头减量、就近就地处理”等模式,对适合在农村消纳的有机垃圾实行资源化利用。对易污染不宜降解塑料用品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加强监管,确保实现使用量负增产。
赤水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化试点。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全面启动流域内人口集中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开展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夯实学校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基础,建立简便易行的分类投放站(点)和与前端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
编制公共交通规划并加快实施进度,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做到能通则通。
第六章 文化保护与传承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赤水河流域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以推动“十四五”时期文化和旅游融合提升和高质量发展,推进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昭通段)建设,通过建设重要遗址遗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街区、博物馆、纪念馆、文化旅游复合廊道等着力打造赤水河红色文化重要标志,合理利用文化遗产。
第五十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昭通市应当加强革命文物和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将扎西会议旧址、花房子会议会址、乌蒙回旋战纪念馆、红军川滇黔边区游击队云南支队纪念馆、鸡鸣三省大峡谷等革命重要遗址遗迹列入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的重要内容,包括文物保护管理设施、风貌改善和环境整治、绿化、标识系统、保护展示空间、游客管理服务中心,配套的水电热气、垃圾收集中转、防灾减灾、旅游厕所、生态停车场,必要的外围连接路和内部参观步道等设施的修缮保护和提升项目。
依托赤水河红色旅游区、扎西红色小镇、水田镇、赤水源等体现长征文化的特色小镇、美丽乡村等载体建设完善一批长征文化教育培训基地、长征社会实践基地、红色研学旅行基地和红色驿站,通过建设必要的访客中心、陈列馆、科普馆、体验馆、宣教长廊、红色教育课堂、科普信息站、标识系统、游客解说设施、生态体验步道等设施,统筹推进红色文化资源与乡村振兴、教育培训、全域旅游相结合。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保护威信(扎西)“云南省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云南省第一批风景名胜旅游资源、美丽县城”和镇雄“赤水之源、大雄古邦”,包括公有历史建筑修缮、抗震加固、数字化展示利用设施,历史文化街区环境整治,重要节点空间或传统街巷沿街立面和路面的整治改造,配套便民公共服务设施、生态停车场,游步道等慢行系统,旅游厕所,水电热气、通信照明、垃圾收集中转、消防安防等设施,必要的历史水系整治和环境绿化等。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赤水河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博物馆和纪念馆建设,包括场馆新建改扩建和装修改造,配套停车场、广场及相关服务设施,必要的周边环境整治等。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设特色公园,内容包括游客流量监测调控和监管设施,垃圾污水收集、防灾减灾和预警设施,应急救援设施,游步道、自行车道等慢行系统,旅游厕所,游客解说教育设施,必要的环境整治等。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文化旅游复合廊道建设,包括示范段内遗产点和景区(点)设施间的连接路、自行车道、风景道、游客驿站等建设,完善道路指示和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形象标识,水电热气改造,垃圾收集中转设施、旅游厕所,防灾减灾设施,以及必要的环境整治等。
第七章 区域协作
第五十九条 省河长办在省级河长领导下协同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及文化和旅游部门组成赤水河流域保护领导小组(工作专班),负责研究赤水河流域保护的重大事项,协调推动赤水河流域保护工作,为省人民政府提供赤水河流域保护重大事项决策支撑。
昭通市人民政府应与四川省泸州市、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建立沟通协商工作机制,执行三省联席会议决定,协商解决赤水河流域保护的有关事项;协商不一致的报请省人民政府会同贵州省、四川省人民政府处理。昭通市人民政府应协调镇雄县、威信县赤水河流域保护的重大事项,推动两县与四川省泸州市、贵州省毕节市、遵义市同级人民政府间建立沟通协商工作机制,与泸州市和毕节市、遵义市协调处理镇雄县、威信县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间在赤水河流域保护中存在的各项问题。
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与相邻的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七星关区,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等同级人民政府建立沟通协商工作机制,执行省级联席会议决定,协商解决赤水河流域保护的有关事项;协商不一致的,报请昭通市人民政府会同贵州省毕节市、遵义市、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处理。
第六十条 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及各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和草原、工信、交通运输、文旅等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结合流域区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加强与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七星关区,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等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的沟通,做好相关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规划措施的相互衔接。
省河长办会同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和草原部门研究落实长江流域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提出适用于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风险管控和污染物排放等生态环境标准,并据此与贵州和四川两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协商,形成统一的赤水河流域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以供流域内各方统一执行。
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及各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与贵州省赫章县、七星关区,四川省叙永县等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信息共享系统,加强赤水河干流及主要支流重点断面水质、水量和生态功能等监测站点统筹布局和联合监测,统一监测方法和标准,提高监测能力,实现流域监测信息共享。
昭通市人民政府及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应与贵州省毕节市、遵义市和四川省泸州市同级人民政府就赤水河流域防治措施进行统一协调,加大监管力度,有效推动对流域保护与治理措施的落实,协同做好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的防治。
要协同流域内各方共同推进赤水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按照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统筹推进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协同组织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加大河湖水系、岸线、历史遗留矿山等生态环境修复力度。
第六十一条 省级河长牵头组织开展涉及赤水河流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与实施工作,并负责与邻省有关方面就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在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和实施等各个环节的沟通与协作。
昭通市及镇雄县、威信县应加强与贵州毕节市、遵义市和四川泸州市就涉及赤水河流域保护地方性法规立项起草工作的沟通与协作。市、县两级河长配合省级河长推动赤水河流域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并牵头开展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方面就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与实施工作的沟通与协作。
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应会同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共同协调推动赤水河流域内相关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框架下,制定为群众所接受的涉及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中居民污水排放、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处置、水资源利用、陆生水生动植物保护、森林资源保护、水土保持与植树造林以及文化保护与传承等内容的乡规民约并尽早公布由流域区内外各界群众共同遵守实施。
第六十二条 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应建立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行政执法联动响应与协作机制,统一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和裁量基准。各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对流域内破坏流域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案件进行及时准确的查处。
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应加强与贵州毕节市赫章县、七星关区和四川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政府之间在赤水河流域生态保护中的行政执法联动相应协作,在林草、野生动植物、矿产、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破坏和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系统损害等行政执法中,统一执法程序,统一处罚标准,统一裁量基准,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不定期开展执法协同检查。
第六十三条 省、昭通市及镇雄、威信两县司法机关应与贵州省级及毕节市赫章县、七星关区和四川省泸州市及叙永县的同级司法机关建立健全赤水河流域保护司法工作协作联动机制;各方应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统一执法程序强化对市县两级司法工作的指导,构建强有力的三省预防和惩治破坏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司法协作网络体系。
第六十四条 昭通市及镇雄、威信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与贵州省毕节市及赫章县、七星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川省泸州市及叙永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协同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加强对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赤水河流域共同保护的决定》情况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发改、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工信和林草等部门对云南、贵州、四川三省共签《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提出优化整改措施,切实做好落实协议工作,与贵州、四川两省协商补偿标准和补偿资金规模随社会经济发展的动态调节方法,并进一步协商制定建立后续的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长期性可执行的机制。
流域内各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协调行动,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积极探索和推进流域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建立三省统一交易平台;推动市场主体参与生态保护,走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之路。
第六十六条 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应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与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七星关区和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政府协同合作,科学规划和推进赤水河流域道路交通、网络通信、水利、旅游服务等基础设施布局,消除设施覆盖盲区和设施联结断点,加快推进工程建设,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与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七星关区和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人民政府协同建立流域内城乡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合作机制和固体废物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各方应制定目标计划,共同推进流域区城镇及村庄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处理、水土流失治理、地质灾害防治、森林防火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协同,按照《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实施办法》编制赤水河流域产业发展负面清单,从严提出需要限制、禁止的产业类型,提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方向,科学指导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绿色产业布局,不得擅自放宽或选择性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限制性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协同制定并公布流域区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名录,出台推广鼓励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有机肥料和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的实施办法,促进流域区有机生态农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协同制定传统酿造业绿色发展规划,有效管控小、散、乱酿造企业和家庭作坊的无序发展;推动酿造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实现污水分类收集处理和再生循环利用。
镇雄县、威信县人民政府应与邻省同级人民政府协同开展赤水河流域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与红色文化传承实施方案编制,结合流域旅游资源,编制实施赤水河红色旅游发展规划,打造流域区统一的红色旅游品牌,促进区域旅游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赤水河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的,或者禁捕期间在赤水河流域其他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条例第六十一条进行处罚。
收购、加工、销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条例第六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六十八条 违反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赤水河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六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条例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罚。
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条例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罚。
第七十条 违反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赤水河干流和珍稀特有鱼类洄游的主要支流进行小水电开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罚。
第七十一条 妨碍赤水河流域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造成赤水河流域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依照条例、本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赤水河流域具有保护、管理职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 年 月 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我们尊重原创,主要目的在于分享信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之内删除。

更多新的招聘、考试信息
关注微信公众号:yn2553
或长按二维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