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昭通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8-16 09:56 来源: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关于印发昭通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局,珍稀鱼类、乌蒙山管护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昭通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经昭通市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昭通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

   

   

                            昭通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8月11日

  

附件

昭通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林草局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决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14号)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庭应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市林草局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市林草局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林草局负责人是指下列人员:

  (一)行政正职负责人;

  (二)行政副职负责人;

  (三)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

  (四)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林草局负责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一)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案件中,市林草局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二)涉及土地征收、移民搬迁等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中,市林草局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三)涉及市林草局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四)市林草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行政案件;

  (五)人民法院书面建议市林草局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六)市林草局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案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由市林草局委托局属相关科室(单位)负责人或者律师按规定出庭参加诉讼。

  第五条  市林草局行政正职负责人是本单位出庭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充分发挥“关键少数”的引领示范作用,带头出庭参加重要诉讼活动。

  第六条  市林草局负责人出庭应诉时,按规定向法院提交加盖市林草局印章的行政职务证明材料。

  第七条  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市林草局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即视为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市林草局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

  第八条  市林草局负责人确因重要政务活动、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出国出境、生病住院或者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正当理由导致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和律师出庭。

  委托相应工作人员出庭时,按规定向法院提交加盖市林草局印章或者经市林草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委托的情况说明。

  委托律师出庭时,按规定向法院提交加盖市林草局印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市林草局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加盖市林草局印章或者由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的相关证明材料 供人民法院审查。

  第十条  市林草局负责人出庭应诉时,由办公室负责本机关行政应诉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相关科室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庭应诉相关工作。

  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要制定出庭应诉预案。

  属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案件要制定调解预案。

  第十一条  市林草局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应组织相关人员到庭旁听。

  出庭应诉和参加旁听应当遵守司法程序和法庭纪律。

  第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应当按规定组织履行。

  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反馈。

  第十三条  市林草局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的相关情况,及时按规定报市司法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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