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家!云南首批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单公示

时间:2021-08-13 17:51 来源:未知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8月11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公示,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改社会〔2020〕454号),经企业自愿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实地走访、部门复核,确定16家企业为云南省第一批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


公示期为2021年8月11日至8月17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与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处联系,联系电话:0871-63113758。


云南省第一批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名单

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保山中唐大数据服务外包产业有限公司

昆明建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大胡子广告有限公司

云南观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云南皇氏来思尔乳业有限公司

云南七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齐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山里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省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优邦实业有限公司

保山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

红河州民之源食品配送股份有限公司

曲靖益众科技有限公司

文山市华信三七科技有限公司

文山市苗乡三七实业有限公司


培育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范围是什么

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能获得哪些支持

一起来看

一、培育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范围


(一)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整体申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部署实施,不在我省培育建设范围)。


(三)重点培育建设主动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打造世界一流“绿色能源牌”、“绿色食品牌”、“健康生活目的地牌”和发展重点产业的优质企业,支持网络空间安全、大数据、人工智能、新材料等新工科企业,以及家政、健康、养老、文化、旅游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


(四)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五)企业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培育建设范围。


(六)企业无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培育建设条件


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


(二)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三)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四)承担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


(五)近3年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院)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六)承担实施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七)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八)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者捐赠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九)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三、支持措施


入库企业,属于培育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范围的试点企业,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有关规定,对培育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按投资额30%抵免当年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优先考虑将入库企业参与举办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项目,纳入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产教融合工程资金支持范围。


(三)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实施意见》,享受“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政策支持。


(四)依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9〕16号)有关规定,对企业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取得相应证书(技工院校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所在企业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的培训补贴。


(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有关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六)对达到国家认证标准的,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国家申报,进入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享受国家相关支持政策。


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辑: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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