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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宾川县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8-11 15:48 来源: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宾政办发〔2021〕5号
关于印发《宾川县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宾川县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人武部,县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印发
宾川县惠民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我县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加快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宾川县户籍(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宾部队和省、州驻宾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除外)的城乡居民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遗体处置与奖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五项基本殡葬服务是指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和骨灰送回。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在宾川县行政区域内亡故后并在宾川县殡仪馆进行火化的,在以下补助标准内对五项基本殡葬服务所产生费用实行奖补。
(一)遗体接运费。指在宾川县行政区域内殡仪车将遗体接运至宾川县殡仪馆的费用。遗体接运费补助标准为:遗体接运往返距离在20公里(含20公里)以内的每车次补助360元,超出20公里的每超出1公里再补助3元,但金牛镇范围内每车次补助最高不超过400元,平川镇、钟英乡、拉乌乡范围内每车次补助最高不超过750元,乔甸镇(不含雄鲁么)、宾居镇(不含乌龙坝)、州城镇、大营镇、鸡足山镇(不含关李)、力角镇范围内每车次补助最高不超过550元,雄鲁么、乌龙坝、关李3个村委会范围内每车次补助最高不超过650元。
(二)遗体存放费(含冷藏费)。指遗体火化前在宾川县殡仪馆存放遗体的费用。遗体存放费补助标准为每具每天70元,每具遗体存放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10元(3天存放费)。
(三)遗体火化费。指在宾川县殡仪馆进行遗体火化的费用。每具遗体补助火化费500元(不含石棉垫费),12岁及以下儿童遗体每具补助火化费为250元(不含石棉垫费)。
(四)骨灰寄存费。指将骨灰临时寄存在宾川县殡仪馆骨灰堂的费用。骨灰寄存费的补助标准为每个骨灰格位每月补助5元,骨灰寄存费补助最高不超过60元(不超过12个月)。
(五)骨灰送回费。指在宾川县行政区域内将骨灰从宾川县殡仪馆送回至亡故人员家中的费用。骨灰送回费的补助标准为:骨灰送回往返距离在20公里(含20公里)以内的每车次补助360元,超出20公里的每公里补助3元,但金牛镇范围内每车次补助最高不超过400元,平川镇、钟英乡、拉乌乡范围内每车次补助最高不超过750元,乔甸镇(不含雄鲁么),宾居镇(不含乌龙坝)、州城镇、大营镇、鸡足山镇(不含关李)、力角镇范围内每车次补助最高不超过550元,雄鲁么、乌龙坝、关李3个村委会每车次补助最高不超过650元。
五项基本殡葬服务中,丧属未选择的服务项目不予奖补;五项基本殡葬服务以外所产生的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五项基本殡葬服务所产生费用超过补助标准部分由丧属自行承担。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在宾川县行政区域外亡故并选择就近火化的,给予每具遗体1000元的一次性遗体火化定额补助。
第三章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节地生态安葬”,是指遗体火化后将骨灰在骨灰堂存放,进公墓区集中安葬或实行花葬、树葬、草坪葬、撒葬,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等安葬方式。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亡故后,对遗体进行火化并实行骨灰节地生态安葬的在以下标准内给予奖励。
(一)选择在骨灰堂存放的,每个存放格位每月补助5元,最高不超过1200元(240个月存放费),补助费实行一年一补。
(二)进骨灰公墓集中安葬的,每个墓穴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三)在公墓区实行花葬、树葬、草坪葬、撒葬或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0元。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遗体处置奖补申请
(一)县内亡故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亡故后,丧属或经办人在遗体火化前向县殡仪馆出具死亡证明,宾川县殡仪馆按照丧属所选择的五项基本殡葬服务情况如实填写《宾川县惠民殡葬五项基本服务奖补申请表》。
(二)县外亡故申请。在宾川县行政区域外亡故并就近火化的,丧属或经办人到亡故人员户口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填写《宾川县亡故人员遗体火化补助申请表》。
(三)其它所需材料。
1.亡故人员火化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经办人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
第九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亡故后,丧属或经办人持火化证、墓穴证和节地生态安葬证明材料到亡故人员户口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填写《宾川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和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所提交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
第十条 在宾川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的无名、无主遗体,由县民政局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全县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宾部队和省州驻宾单位的干部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亡故后,领取丧葬、抚恤、遗属补助等,需提供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墓穴证或节地生态安葬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五项基本殡葬服务所产生费用实行先交后补,即丧属先按所选择的五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向殡仪服务单位缴纳费用,然后将填写好的《宾川县惠民殡葬五项基本服务奖补申请表》《宾川县亡故人员遗体火化补助申请表》《宾川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及其它材料等交亡故人员户籍所在乡镇民政部门,经乡镇初审后统一报县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按季度发放奖补资金。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三条 采取瞒报、谎报等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所骗取资金一律追回,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当事人和其他涉及人员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宾川县户籍的城乡居民新建活人墓或在亡故后不实行遗体火化、火化后骨灰二次装棺土葬、安葬后修建大墓豪华墓和其它违反殡葬改革法律法规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殡葬改革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同时取消相关奖补政策。
第六章 保 障
第十五条 在全县所有村(居)民小组设立殡葬信息员,负责宣传国家殡葬改革政策,及时掌握并上报本村(居)民小组居民的死亡情况,动员丧属对死亡人员遗体进行火化和进骨灰公墓安葬,积极倡导实行节地生态方式安葬。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县对乡镇综合考核,重点考核遗体火化率和节地生态安葬率。
第十六条 五项基本殡葬服务奖补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坚持收支两条线,殡葬服务收费与奖补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独立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 县民政局是全县惠民殡葬奖励政策执行的主体,要健全监督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加强对工作人员培训,按照各项制度和操作流程,认真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定期进行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审计部门要把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对在办理审批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乡镇、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原执行的宾川县惠民殡葬奖补政策同时终止。
附件:1.宾川县惠民殡葬五项基本服务奖补申请表
2.宾川县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表
责任编辑: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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