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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为骗取16000余元保险,昭通一男子谎报车祸发生时间
时间:2021-08-10 17:32 来源:未知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2021年2月底,昭通市彝良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保险公司报案,称董某于2021年1月14日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为由向公司报销车辆保险,经工作人员核查发现其实际发生车祸时间与报案时间不符,疑似保险诈骗。
接到报案后,彝良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主动作为,迅速出击,立即展开侦查。经查,董某于2021年1月5日驾车在树林乡发生车祸,而该车当时并未投保,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董某将车拖到一处空地用篷布盖好,后到保险公司投保,想将损失交由保险公司承担。2021年1月14日,董某向保险公司报称发生交通事故,1月24日领取保险公司赔偿16000余元。
近日,经侦民警成功将董某抓获,经审讯,董某对其谎报事故时间骗取车辆保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董某已被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普法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 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警方提示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要依法办理索赔事宜,千万不要因贪图不义之财而以身试法。
保险公司应该增强识别车辆骗保的能力,下面几个车辆骗保的常见伎俩请大家牢记,注意分辨。
1、出险在先,投保在后
指汽车出险时尚未投保,出险后才予以投保,然后伪装成在合同期内出的险,以达到获取汽车保险赔款的目的
2、无中生有,谎报出险
这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期限内对并未发生的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行为。被保险人通过“制造”虚假事故、更换报废零部件、单方事故后再重新伪造双方事故、将本不属于保险索赔范围但事后制造事故骗取修理金等手段实施欺诈。
3、二次撞击,扩大损失
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户为了获得高额的保险赔偿,放任损失的继续扩大,甚至故意扩大标的的损失程度。
(1)保户自身扩大的损失
(2)车主与修理厂联手扩大事故损失
(3)修理厂擅自扩大的损失
4、肇事逃逸,事后索赔
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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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吕 勐
责任编辑:傅登群
编 辑:王 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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