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丽江市程海、泸沽湖流域农药经营与使用暂行管理办法》意见公告

时间:2021-07-30 17:00 来源: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丽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征求《丽江市程海、泸沽湖流域农药经营与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现将丽江市农业农村局植保植检站起草的《丽江市程海、泸沽湖流域农药经营与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2021年7月29日至8月28日。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丽江市植保植检站(丽江市古城区福慧路267号),邮政编码:6741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5162426@163.com。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888-5162426。

附件:《关于丽江市程海、泸沽湖流域农药经营与使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丽江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29日

附件:

丽江市程海、泸沽湖流域农药经营与使用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保护程海、泸沽湖,减少农药使用对程海、泸沽湖(以下简称“两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云南省程海保护条例》、《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两湖”流域是指程海、泸沽湖流域地面分水线和出口断面所包围的范围,涵盖永胜县程海镇、宁蒗彝族自治县永宁镇两个镇行政区域。

第三条凡在该区域内从事农药经营与使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农药使用是指用于预防和控制危害农业、林业及园林病虫草害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的行为。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将“两湖”流域农药经营、使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长期稳定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两湖”流域涉及的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农药监督管理激励机制,积极开展专题培训、技术指导等多种形式提高辖区内村(居)民的生态保护意识,鼓励社会力量主动参与,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农药经营、使用规定纳入村规民约。

林业、市场监督、城建、环保、商业、水务、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两湖”流域农药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两湖”流域农药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承担下列职责:

(一)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管理。

(二)建立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以及销售台帐管理制度。

(三)做好农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四)开展对农药经营、使用人员的农药知识及技术培训。

(五)指导农户科学、安全使用农药,减少农药使用量;组织宣传推广农药科学安全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

(六)鼓励和扶持应用非化学农药防治农作物病虫草鼠害技术措施和防控产品,加快推广使用生物农药和环境友好型农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两湖”流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两湖”流域生态环境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农药经营、使用行为进行举报。对生态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较大损失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农药经营者从事农药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不得经营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三)诚信、规范经营,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四)建立农药经营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五)为农药使用者提供科学用药技术指导和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农药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到:

(一)建立并妥善保存采购、销售电子台账。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采购和销售台账至少保存2年并报县级农药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二)设立农药销售专区。将农药置于存放专柜销售,未上柜销售的农药,置于专用仓库或者仓库专区贮存,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隔离、隔开、分离等安全保存措施,并指定专门保管人员。

(三)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规定,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四)在购进农药时,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向供货单位按照产品批次索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索取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生产文件的复印件,并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货。

(五)向农药购买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用量、使用方法、毒副作用、中毒急救措施和其他注意事项,不得夸大农药的适用范围或者农药的使用功效,不得误导农药购买使用者。

第十一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次数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

(二)妥善、安全保管农药。

(三)在配药、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发生农药使用事故。

(四)鼓励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五)不得随意丢弃农药包装废弃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回收处理。

第十二条农药使用者使用农药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入湖河道和湖区内使用农药。

(二)在入湖河道和湖区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废弃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三)使用禁止使用和限制使用(杀鼠剂除外)的农药。

(四)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五)通过网络或外地等渠道购买禁用农药和限用农药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减量行动方案,鼓励和扶持流域内农药使用者采用绿色防控技术手段取代传统的化学农药防治,切实实现农药减量。

第十四条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体系。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和个人开展研究,推广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技术,提高病虫害防治水平。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撤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在所在村红黑榜予以公布,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阻挠、妨碍行政机关开展农药经营、农药使用管理执法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农药经营、农药使用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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