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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时间:2021-07-29 10:36 来源: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1.总则
1.1为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人民群众、服务人民群众为根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等规定,结合大理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1.2本规划适用于大理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点的布局。
1.3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的场所,其销售对象应为烟草制品的具体消费者。
1.4大理市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新办申请应当符合本规划。
2.合理布局基本原则
2.1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2.2 便民服务原则
充分考虑到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和社会需求等方面因素,确定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既方便消费者购买,又限制卷烟零售户之间不当竞争,保证烟草制品合理消费需求。
2.3市场导向原则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做到贴近市场,符合实际。
2.4分类施策原则
针对不同的区域、经营业态和模式,采取渐进方式,探寻更有效、更合法的调整手段,确保零售户整体规划布局,合理规范。
2.5 尊重历史原则
本规划只针对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如不符合新的合理布局规划的,除本规划规定的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情形以外,经营主体、经营场所地址未发生改变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正常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不受本规划限制。
3. 合理布局标准
3.1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区域范围
3.1.1辖区内新增道路和新增居民小区;
3.1.2国家或地方改建、扩建和新建区域的道路沿线;
3.1.3旅游景点、各类车站、航站、高速路服务区;
3.1.4许可证网点尚未覆盖的街道、巷道;
3.1.5宾馆、客栈、饭店、酒吧、网吧、度假村、娱乐场馆等经营场所;
3.1.6其他有必要布局零售点的区域。
3.2法定不予许可情形
3.2.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3.2.1.1申请人属于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2.1.2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3.2.1.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2.1.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2.1.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2.1.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3.2.1.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3.2.2经营场所方面:
3.2.2.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3.2.2.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2.2.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3.2.2.4生产、经营、销售、存储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3.2.2.5经营场所是临时搭建的或可移动的建筑物、亭子、摊位(包括市场内没有固定物理隔断的摊位)的,取得占道经营证明的书报亭等场所除外。
3.2.3经营模式方面:
3.2.3.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3.2.3.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2.3.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3.2.4特殊区域:
3.2.4.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3.2.4.2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3.2.4.3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3.2.4.4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
3.2.4.5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因生产经营能力、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延续;
3.2.4.6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部;
3.2.4.7居民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
3.2.4.8森林、公园等重点防火区域;
3.2.4.9卷烟礼品回收店;
3.2.4.10申请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2.4.11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情形。
3.3申请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受总量和距离的限制
3.3.1距离限制
主要运用于大理市辖区的街道、路段等开放式、可直接测量的地域范围,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其周边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之间的最近通行距离,下关城区、大理古城不得少于40米,大理市其他辖区不低于20米。
3.3.2小区域总量限制
主要运用于相对封闭、定位较为明确、功能性较为突出的区域,由大理市烟草专卖局根据区域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经营需求、区域规划等各方面数据及有关情况确定,如农村行政村、星级酒店、军队大院、看守所、监狱、戒毒所、加油站便利店等零售点布局总量为1户,高速公路服务区零售点布局总量为1户、机场零售点布局总量为5户、火车站零售点布局总量为4户、高铁站零售点布局总量为4户。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达到限制总量后,该区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核发采取“退一进一”的原则进行。
3.3.3总量+距离限制。主要运用于大理市辖区主街道、大型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商场、封闭式居民小区、旅游风景区等。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核发在符合小区域总量限制的基础上,零售户之间的相邻距离下关城区、大理古城不得少于40米,大理市其他辖区不低于20米。
3.4特殊情形
3.4.1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中小学周边除外)。但每户仅限办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申请人本人。
3.4.1.1残疾人;
3.4.1.2军烈属;
3.4.1.3建档立卡贫困户;
3.4.1.4低保户。
3.4.2零售点设在中小学校园校内及其出入口100米范围内间隔距离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间隔距离”指新申请人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学生通勤出入口的可通行步行最短距离。按尊重历史的原则,中小学校学生通勤出入口100米范围内的现有存量持证零售户许可证到期原则一年一延续。
3.4.3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和中小学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持证人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不受总量限制(中小学周边除外)。
3.4.4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餐饮店、娱乐场所,可考虑适当放宽总量限制(中小学周边除外)。
3.4.5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不受总量限制(中小学周边除外)。
3.4.6对自贸区、产业园区、特色小镇、文化旅游区等新兴经济区域,结合其商圈环境、通行条件和消费水平,可根据其实际商业区域划分进行单独布局。
3.4.7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暂不纳入本次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3.4.8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暂不纳入本次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3.5其它特殊情况的处理
3.5.1在本规划实施之前,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凡不符合本《规划》标准的,暂不进行重新规划;
3.5.2城区、乡镇村、街道、商圈范围内的持证户总数达到控制数量,只有在原有持证经营户自动停业、歇业或因违法被取消经营资格后,该区域才可以按照“退一进一”的办法重新设立卷烟零售网点。
3.5.3经营地址发生变更的持证户,新设经营地点应满足本《规划》的要求;
3.5.4如城区、乡镇村、街道、商铺范围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受理名额只有一个,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均满足受理条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受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先来先办”的原则;
3.5.5为确保对辖区内持证卷烟零售经营户的服务质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均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核发进度,避免集中受理的现象出现;
3.5.6.《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经听证程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
4.附则
4.1本规划中涉及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
4.2本规划由云南省大理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4.3本规划如遇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内容需要调整或完善时,及时向社会予以公示。
4.4本规划实施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按照“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进行,之前已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4.5本规划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5年12月31日止。
附件:云南省大理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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