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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6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7-07 11:03 来源: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安宁市交通运输局2021年6月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安交路政罚[2021] 037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6月2日09时50分,本大队路政执法人员在南环一级公路K9+200m处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吕某某驾驶云F87368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易泼洒物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在行驶公路过程中造成货物遗洒 ,于2021年6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吕某某驾驶云F87368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易泼洒物(碎石)从县街耳目村到白鹤塘,在车厢密闭不严的情况下行驶公路,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所拉运的货物遗洒公路 。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驾驶云F87368号重型自卸货车明知拉运的为易泼洒物,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驶入公路,以及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证据三、《居民身份证》 ,证明当事人马某某的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在运输过程中未对车厢进行密封覆盖造成拉运的碎石掉落公路;
证据五、《现场照片》,证明运输易泼洒物(碎石)未采取密闭车厢进行运输造成货物遗洒;
2021年6月3日,本大队向吕某某送达了安交路政违通【2021】 040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理由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放弃称述、申辩。
本大队认为,当事人吕某某在运输易泼洒物的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造成货物遗洒公路,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装载易掉落、遗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上路行驶”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 ,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人员开展案件调查工作,且没有造成大面积的公路路面污染。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从轻处罚。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富滇银行(安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便民窗口) ,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安宁市人民政府或安宁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1 年6月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安交路政罚[2021] 039号
经查明,当事人马某某云驾驶云AJ6796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易泼洒物(碎石)从县街到老甸芳村,在车厢密闭不严的情况下行驶公路,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所拉运的货物遗洒公路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5月31日15时10分,本大队路政执法人员在南环一级公路K9+100m处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马某某驾驶云AJ6796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易泼洒物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在行驶公路过程中造成货物遗洒 ,于2021年5月31日进行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驾驶云AJ6796号重型自卸货车明知拉运的为易泼洒物,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驶入公路,以及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证据三、《居民身份证》 ,证明当事人马某某的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在运输过程中未对车厢进行密封覆盖造成拉运的碎石掉落公路;
证据五、《现场照片》,证明运输易泼洒物(碎石)未采取密闭车厢进行运输造成货物遗洒;
2021年6月3日,本大队向马某某送达了安交路政违通【2021】 039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理由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放弃称述、申辩。
本大队认为,当事人马某某在运输易泼洒物的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造成货物遗洒公路,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装载易掉落、遗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上路行驶”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 ,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人员开展案件调查工作,且没有造成大面积的公路路面污染。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从轻处罚。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富滇银行(安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便民窗口) ,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安宁市人民政府或安宁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1 年6月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安交路政罚[2021] 041号
经查明,当事人王忠敏驾驶赣C1950X号重型半挂货车运输易泼洒物(煤灰)从海口五纳厂到青龙街道的化工厂,在车厢密闭不严的情况下行驶公路,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所拉运的货物遗洒公路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6月3日10时15分,本大队路政执法人员在南环一级公路K9+200m处巡查中发现当事人王某某驾驶赣C1950X号重型半挂货车运输易泼洒物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在行驶公路过程中造成货物遗洒 ,于2021年6月3日进行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驾驶赣C1950X号重型半挂货车明知拉运的为易泼洒物,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驶入公路,以及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证据三、《居民身份证》 ,证明当事人王某某的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在运输过程中未对车厢进行密封覆盖造成拉运的煤灰遗洒公路;
证据五、《现场照片》,证明运输易泼洒物(煤灰)未采取密闭车厢进行运输造成货物遗洒;
2021年6月10日,本大队向王某某送达了安交路政违通【2021】 041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理由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放弃称述、申辩。
本大队认为,当事人王某某在运输易泼洒物的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造成货物遗洒公路,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装载易掉落、遗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上路行驶”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 ,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人员开展案件调查工作,且没有造成大面积的公路路面污染。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从轻处罚。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富滇银行(安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便民窗口) ,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安宁市人民政府或安宁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1 年6月1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安交路政罚[2021] 006号
经查明,当事人杨某某驾驶云01.42040号轮式拖拉机运输易泼洒物(碎石)从昆钢至浸长村,在车厢密闭不严的情况下行驶公路,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所拉运的货物遗洒公路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6月21日13时55分,本大队路政执法人员在南环一级公路K3+200m处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杨某某驾驶云01.42040号轮式拖拉机运输易泼洒物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在行驶公路过程中造成货物遗洒 ,于2021年6月21日进行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驾驶云01.42040号轮式拖拉机明知拉运的为易泼洒物,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驶入公路,以及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证据三、《居民身份证》 ,证明当事人杨某某的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在运输过程中未对车厢进行密封覆盖造成拉运的碎石子公路遗洒公路;
证据五、《现场照片》,证明运输易泼洒物(碎石)未采取密闭车厢进行运输造成货物遗洒;
2021年6月23日,本大队向杨某某送达了安交路政违通【2021】 006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理由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放弃称述、申辩。
本大队认为,当事人杨某某在运输易泼洒物的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造成货物遗洒公路,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装载易掉落、遗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上路行驶”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 ,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人员开展案件调查工作,且没有造成大面积的公路路面污染。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从轻处罚。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富滇银行(安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便民窗口) ,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安宁市人民政府或安宁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1 年6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安交路政罚[2021] 038号
经查明,当事人张某驾驶云F58927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易泼洒物(碎石)从天宁公司至县街白鹤塘,在车厢密闭不严的情况下行驶公路,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所拉运的货物遗洒公路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5月31日13时55分,本大队路政执法人员在南环一级公路K9+100m处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张某驾驶云F58927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易泼洒物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在行驶公路过程中造成货物遗洒 ,于2021年5月31日进行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驾驶云F58927号重型自卸货车明知拉运的为易泼洒物,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驶入公路,以及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证据三、《居民身份证》 ,证明当事人张某的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在运输过程中未对车厢进行密封覆盖造成拉运的碎石掉落公路;
证据五、《现场照片》,证明运输易泼洒物(碎石)未采取密闭车厢进行运输造成货物遗洒;
2021年6月2日,本大队向张某送达了安交路政违通【2021】 038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理由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放弃称述、申辩。
本大队认为,当事人张某在运输易泼洒物的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造成货物遗洒公路,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装载易掉落、遗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上路行驶”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 ,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人员开展案件调查工作,且没有造成大面积的公路路面污染。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从轻处罚。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富滇银行(安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便民窗口) ,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安宁市人民政府或安宁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1 年6月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安交路政罚[2021] 042号
经查明,当事人周某某驾驶云E30819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易泼洒物(渣土)从八街杨兴庄至八街镇,在车厢密闭不严的情况下行驶公路,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所拉运的货物遗洒公路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6月1日14时45分,本大队路政执法人员在八易公路K0+600m处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周某某驾驶云E30819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易泼洒物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在行驶公路过程中造成货物遗洒 ,于2021年5月1日进行立案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驾驶云E30819号重型自卸货车明知拉运的为易泼洒物,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驶入公路,以及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证据三、《居民身份证》 ,证明当事人周某某的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在运输过程中未对车厢进行密封覆盖造成拉运的渣土掉落公路;
证据五、《现场照片》,证明运输易泼洒物(渣土)未采取密闭车厢进行运输造成货物遗洒;
2021年6月24日,本大队向周某某送达了安交路政违通【2021】 042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理由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放弃称述、申辩。
本大队认为,当事人周某某在运输易泼洒物的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造成货物遗洒公路,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装载易掉落、遗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上路行驶”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 ,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人员开展案件调查工作,且没有造成大面积的公路路面污染。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从轻处罚。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富滇银行(安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便民窗口) ,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安宁市人民政府或安宁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1 年6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安交路政罚[2021] 037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5月24日11时10分,本大队路政执法人员在龙平公路K2+800m处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周某驾驶云E50267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易泼洒物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在行驶公路过程中造成货物遗洒 ,于2021年5月24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周某云驾驶云E50267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输易泼洒物(煤灰)从安宁草铺平地哨至昆钢新区,在车厢密闭不严的情况下行驶公路,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所拉运的货物遗洒公路 。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驾驶云E50267号重型自卸货车明知拉运的为易泼洒物,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驶入公路,以及对违法事实的认可;
证据三、《从业资格证》 ,证明当事人周某的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在运输过程中未对车厢进行密封覆盖造成拉运的煤灰遗洒公路;
证据五、《现场照片》,证明运输易泼洒物(煤灰)未采取密闭车厢进行运输造成货物遗洒;
2021年5月31日,本大队向周某送达了安交路政违通【2021】 037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理由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放弃称述、申辩。
本大队认为,当事人周某在运输易泼洒物的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造成货物遗洒公路,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车辆装载易掉落、遗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上路行驶”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 ,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人员开展案件调查工作,且没有造成大面积的公路路面污染。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可从轻处罚。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富滇银行(安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便民窗口) ,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安宁市人民政府或安宁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昆明铁路运输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印章)
2021 年5月3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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