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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2020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时间:2021-06-28 10:24 来源: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丽江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市性社会组织2020年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全市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丽江市民政局将对市级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2020年年度检查。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指导、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社会组织填报的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初审结论。社会组织要如实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将符合条件的全部年检材料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报送市民政局。
接受年检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年检实效,市民政局将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书面抽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社会组织年检材料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并结合核实结果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组织2020年年度年检结论。对虚假填报及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社会组织,市民政局将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报送相关部门列入失信组织和失信人员名单(具体年检事项须知见附件)。
附件:全市性社会组织2020年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联系人及电话:
杨春华0888-5108995, 13308882266
和耀彩 18088005634
马晓玲13988891763
和云松 13988887232)
地址:丽江市玉龙县黄山镇金龙路14号
丽江市民政局
2021年6月1日
附件:
全市性社会组织2020年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的全市性社会组织。
二、年度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2020年年度检查采取线上年检方式进行,即填报《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20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20年度)》和上传相关材料,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报送年检资料和办理年检手续采取线下的方式进行。向登记机关报送纸质材料的时间2021年6月1日至11月30日,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社会组织应于2021年10月31日前及时进行自检,并按照以下要求网上填报《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20年度)》《民办非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2020年度)》和上传相关材料。
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登录方式:
(1)先清除浏览器全部缓存;
(2)在网址栏输入:http://www.ynshzz.com/login.jsp。
注:打不开的时候,请注意观察地址栏地址,如果不是 http://www.ynshzz.com/login.jsp,是无论如何都打不开的。
进入网页后,点击“网上年检”,认真阅读年度检查填报须知,勾选“我已仔细阅读年检填报须知”,点击“已阅并承诺”按钮,在线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20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20年度)》,表单上传《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格式pdf)、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格式pdf)、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副本(格式pdf), 其中涉及主办、协办、参加国际活动、接收境外捐赠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上传专项总结报告(格式word、pdf),按要求填报表单、上传电子材料后,若点击“暂存”按钮可修改数据, 若点击“提交”按钮不可修改,登记机关预审反馈“补正”,社会组织才可对信息进行修改。
(二)登记机关通过互联网对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填报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20年度)》《民办非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2020年度)》及上传的《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进行预审。
(三)网上预审通过后,将《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20年度)》《民办非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2020年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后,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
度财务审计报告》一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出具意见,若无业务主管单位年检无初审环节。
(四)参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1年10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以下材料: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的《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20年度)》《民办非企业年度检查报告书(2020年度)》(原件一份)(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
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
3.《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4. 登记机关根据年检工作需要,要求提交的有关事项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五)市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对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年度检查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六)按照有关信息公示要求,市民政局将对参检的各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按照《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开格式文本》《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开格式文本》要求提取后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2.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形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如有下列情节,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2020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3)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4)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2020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7)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8)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9)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0)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
(12)年度工作报告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3)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5)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3.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2021年11月30日前,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到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科加盖年检印鉴。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三、问题咨询及联系方式
年检联系人:(联系人及电话:杨春华0888-5108995, 13308882266,和耀彩18088005634,马晓玲13988891763,和云松 13988887232)
网上年检操作系统技术咨询联系人:王梅仙,电话:15025195461。
社会团体年检技术咨询QQ群:群号:703438640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技术咨询QQ群:群号:995997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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