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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废止《披露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的规定》的公告
时间:2021-06-28 10:42 来源: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丽江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废止《披露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的规定》的公告
根据市信用办《丽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丽信办〔2021〕1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关于披露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的规定》由于与当前形势不相适应,决定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丽江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披露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的规定
丽江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1年6月8日
附件:
丽江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披露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的规定
为促使丽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参与主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及流程,规范交易行为,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按照国家诚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参与主体是指,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方、转让方)、投标人(供应商、受让方)、评标(评审)专家、交易代理机构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违反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条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在交易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处理)决定的,由丽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丽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同步向社会公布。
(一)招标人(采购人、出让方、转让方)有下列行为的:
1.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拍卖、挂牌等);
2.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
3.与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串通,或者与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串通谋取非法利益;
4.泄漏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如违法泄漏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的名称、数量、标底、评标(审)委员会名单,以及资格审查或评标(审)情况等;
5.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6.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二)投标人(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有下列行为的:
1.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 (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或是评标 (评审)委员会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串通,谋取非法收益;
2.以他人名义参与交易活动,或者在交易活动中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成交、买受权);
3.向招标人 (采购人、出让转让方)、评标 (评审)委员会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是向拍卖人行贿谋取非法收益;
4.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5.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6.不履行与招标人 (采购人、出让转让方)订立的合同,违法将中标 (成交、竞得)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 (成交、竞得)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或者违法将中标 (成交、竞得)项目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不实际到位;
7.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三)评标(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的:
1.与投标人或者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
2.向招标人或者采购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性意见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3.收受招标人 (采购人、出让转让方)、中介服务机构、投标人 (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玩忽职守,不按照招标或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谈判或询价等渎职行为;
5.向他人泄漏评审和比较、中标 (成交)候选人推荐情况,或是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6.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四)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
1.借用他人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中介业务;
2.与招标人 (采购人、出让转让方)、投标人 (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行贿、受贿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泄漏应当保密的信息以及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文件资料或者伪造、变造文件资料;
5.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向社会公布的不良行为交易主体信息包括:
(一)作为不良行为交易主体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不良行为交易主体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不良行为的具体情形;
(四)不良行为认定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
第四条 丽江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丽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在收到行政主管部门对不良行为交易主体的有关查处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丽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予以公布,向各部门和社会提供不良行为交易主体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
第五条丽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与“信用丽江”网站实现数据交互对接,资源共享。
第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丽江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丽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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