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大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时间:2021-06-22 10:38 来源: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合理配置卷烟市场资源,依法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结合大关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便民服务原则、市场导向原则、尊重历史原则、分类施策原则。

第四条  规定中所称的便利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关县行政区域内新增零售点的设置,不涉及已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之前已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延续不受户间间隔距离限制。

 

  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为准;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执照的相关信息为准;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以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为准。

(二)经营场所条件

1.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申办点与住所是否独立以及独立的具体情况,由2名以上专卖执法人员到现场实地核查,并出具现场勘验笔录(含与住所相独立的店面、仓库情况简图、照片),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经营场所是以开架形式的供零售商品需求的商用场所,不包括无任何设施的空店面、车库、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厂区内或医院内等非商业设施场所;

3.经营场所为固定的合法的建筑,有相关产权证明或合法占有证明不包括活动板房、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等,取得占道经营证明的书报亭等场所除外;

4.货物存放地(包括仓库、储藏室、储物柜)一律视为经营场所附属地方;

(三)符合本合理布局规定要求

(四)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大关县县政府所在县城街、道、路、巷的零售户间间隔距离不低于50米。

第八条  大关县乡镇政府所在主要街道及乡镇集贸市场区域零售户间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

第九条  乡镇村民小组非集贸市场区域每200户设置一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增加设置一个零售点,不足200户的不设置零售点。

第十条  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天以上的烟酒专营店与其他零售户间距标准降低10米(中小学周边除外)。

第十一条  省内拥有直营门店数30家以上且纳入省政府商务部门重点流通企业范围的连锁经营企业,与其他零售户间距标准降低10米(中小学周边除外)。

第十二条  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残障人、军烈属、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零售申请许可,每人只限享受一次政策。

第十三条  封闭居民小区内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设置,住户在200户(含200户)以内的,在小区一楼对外开放门店(不包括一层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经营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住户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小区内设置零售点不受间距限制,小区外围按街、道、路、巷零售点的间隔距离执行。

第十四条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市场内,申请设置零售点的50个摊位或每5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设置总数最多不超过5个零售点,避免集中经营,形成烟草自由批发市场。若该市场内固定摊位或商铺数量不足50户的,只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五条  汽车站、火车站候车大厅内只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六条  工业园区、矿区内职工人数5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若该区域内职工人数不足500人,不设置零售点。

第十七条  封闭式建筑工地施工时间在1年以上、施工人员达到2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工程完工后依法注销零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有一定规模并且区域管理内明确可以售卖卷烟的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车辆检测站、驾校训练场、风景旅游区内部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安保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第十九条  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内部数量按前条款执行),可不受距离限制,依申请按照“一点一证”的零售点设置。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内副食商店,可不受距离限制,依申请按照“一点一证”的零售点设置。

第二十一条  因中小学新建、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零售点经营地址变化或者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划的规定,持证人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可不受距离限制,依申请按照“一点一证”的零售点设置。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合理布局规划的许可范围

(一)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的场所;

(二)对于非便利店业态,且主要经营餐饮住宿、娱乐服务、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并且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7.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电玩游戏机等方式开展以烟草制品为奖品的游戏活动的;

3.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特定区域

1.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内部;

2.在中小学校出入口周围100米范围内;

3.幼儿园周边30米范围内(对控制红线内零售户调整经营地址的,新的经营地址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距离限制。)

4.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内;

5.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建的违规建筑场所;

6.经营场所即将拆迁或征用;

7.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云南省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公开举行听证,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各界代表参与听证,再予以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控量或间距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零售点之间的“间隔距离”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之间“边对边”原则测量的可通行最短距离。参照点指周边最近的零售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出入口100米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中小学校出入口与申请场所出口、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烟草专卖核查人员行走过程中,遇到临时障碍物绕行的距离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幼儿园出入口30米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中小学校出入口与申请场所出口、入口的最近一侧门沿。烟草专卖核查人员行走过程中,遇到临时障碍物绕行的距离除外。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认定标准

幼儿园的认定统一以当地教育部门备案核准的幼儿园为准,暂不不涉及其它校外培训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聚集性场所。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大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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