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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
时间:2021-06-17 16:41 来源: 微信公众号:yn2553 QQ公众号:800061629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适用于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设立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1.本所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2.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具备《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3.拟任分所负责人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
(二)证明用途
符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的相应条件。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1.《律师法》第十九条规定: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
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二)有自己的住所;(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证明的内容
1.本所系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且本所及已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无受到停业整顿期限未满的情形且不具有已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不满两年的情形。
2.拟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分所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3.拟任分所负责人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准予兼职律师执业的决定。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1.设立人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年经_____省(市、区)司法厅(局)许可设立,现有执业律师_____人, 本所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
2.设立人_____律师事务所现申请设立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为人民币_____万元,出资方式为_____,现承诺自司法行政机关许可该分所设立之日起30日内缴清出资。
3.拟任分所负责人_____年经_____省(市、区)司法厅(局)许可执业,近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三)本所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本所负责人:
联系方式: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承诺人(签名/盖章): 行政机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承诺人签名处需本所负责人、拟任分所负责人同时签字。